原标题:不满走私物品被查获 妨害公务被判刑
大新两男子因走私的冻货被公安截获后心生不满,纠集他人在民警押送走私物品时夹击,结果双双被抓入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某、覃某犯妨害公务罪。
2018年4月5日下午,何某驾驶运输走私冻牛肠的大货车途经大新县榄圩乡时,被大新县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何某获悉该车冻品被公安民警查扣后,便纠集赵某等人打算在民警押送该车冻品前往崇左市仓库时进行拦停并抢走冻品,并安排被告人覃某找车去装运货车的冻品,覃某随后叫来汤某等人。当晚19时许,何某等人一路驾车尾随押送走私货物的大货车,在车辆行驶至榄圩乡新球村路段时,何某便驾驶越野车开在押送的警车前面慢慢行驶,不让押货的警车超车,使警车与被押送的大货车拉开距离。并且安排他人驾驶车辆强行与大货车刮蹭,导致大货车陷入路边水沟。何某见大货车被逼停后,即下车扬言烧车,以威胁大货车上的押送民警。随后何某等人便强行打开扣押的货车后车门,并将车上冻品扔在地上,其余同伙便将地上的冻品装车抢走。
另查明,案发当晚,大新县公安局接到电话后派出警力增援,被告人何某、覃某及同伙获悉后才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9月22日,被上网追逃的何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12日,覃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何某、覃某归案后均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妨害公务的主要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覃某伙同他人驾驶多辆小汽车拦截、夹击公安民警押送查扣走私冻货的车辆,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覃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参与组织同伙预谋,追踪公安民警扣押的运输走私货物车辆,在实施拦截车辆过程中,积极驾驶小轿车参与围堵、逼停公安民警押送的运输走私货物的大货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覃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主要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覃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