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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院长吴在存:行政行为实施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

原标题:市一中院院长吴在存:行政行为实施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

北京市两会正在召开。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等问题,备受关注。为此,新京报记者对话了市政协委员、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

市政协委员、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他表示,行政行为实施要有底线,既要讲行政效率又要注重行政质量,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不能超过法治底线,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而忽视质量。

谈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需要建立指标评价体系

新京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一中院近年来审理了很多行政诉讼案件。您觉得政府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还有哪些短板?

吴在存: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十九大报告强调“良法善治”,政府行为必须受到约束,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前提。

过去在这方面确实存在短板问题,这些年有了改进,但基层行政不规范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依法行政意识需要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足问题也值得关注。公职人员在行政行为的实施上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法治思维,同时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行政行为实施要有底线,既要讲行政效率又要注重行政质量,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不能超过法治底线,不能一味地追求效率而忽视质量。

新京报:从城市治理来看,政府依法行政还需要哪些提高?

吴在存:现在城市治理强调法治、精治、共治。近年来一些执法人员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行政行为实施偏于行政色彩,我们的整个城市治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治理方式需要进一步调整。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要切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从推动落实看,需要有硬约束指标,譬如建立评价体系,做一些要素性评价。法治政府也需要指标评价体系,需要实实在在落地。

另外,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首都作为首善之区,要在法治、精治、共治上下工夫,把一部分职能交给社会,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

新京报:也就是说社会要参与其中?

吴在存:没有市民和社会参与,政府没有精力也没有这么大能力来解决所有的社会治理问题。一些发达国家有很多成熟的治理经验,依托法制化手段推进社会治理,应用市场化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动员社会方方面面力量参与其中,调动各方积极性盘活资源,实现全面参与的社会治理。这些都可以学习借鉴。

谈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负责人既要出庭更要“出声”“出效果”

新京报:近年来“民告官”类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你认为主要是什么原因?

吴在存:这很正常。过去老百姓有事找就找政府,解决不了就闹访,现在更多地寻求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这说明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了。特别是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以来,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也为老百姓提供了诉讼便利。

新京报:这对政府来说,有没有压力?

吴在存:政府既要依法行政,也要积极履职尽责。引发行政诉讼的一些问题实际是行政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该做的事没做或没做到位,该告知的没告知,该纠正的没纠正,该查处的没查处等等。

同时产生了一些懒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怕担责任怕出事,怎么保险怎么来,跟老百姓要求有差距。现在这些情况正在慢慢转变。

新京报:2015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际落实的怎么样?

吴在存:现在行政诉讼案件,机关负责人出庭有了改善,但在“出声”和“出效果”上有待改进。

行政诉讼对应诉的要求很高。一些官员虽然出庭了,但未真正参与进来,出庭就发憷。或者请律师代理,本人没有很好融入庭审,参与程度降低,和老百姓的交流互动效果就打折了。出声不到位,很难出效果。

新京报:所以机关负责人的出庭效果更关键?

吴在存:我觉得行政诉讼机关负责人既要出庭更要“出声”“出效果”,能够放下架子与老百姓面对面沟通,解决实际问题,这样政府形象才能树立起来。

过去行政权力相对较为强势,在地位上很难和老百姓平起平坐,政府要公平地为老百姓办事,而不是一级衙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强了与百姓的互动,这种机制很有必要。

新京报:“民告官”对于司法实践具体有哪些意义?

吴在存:一个是具有示范效果,说明“民告官”作为一种制度在落地,要转变观念,政府成为被告不是什么坏事。同时这也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渠道。

行政诉讼机关负责人出庭实际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现在很多庭审行政机关都组织下级机关官员旁听,警醒他们要依法行政,这项措施值得坚持下去。

谈基层治理:

需完善对基层组织的监管监督

新京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廉政建设,严防“小官贪腐”。“小官贪腐”的根源在哪里?

吴在存:这说明基层组织建设亟待加强。基层组织极易受利益团体、宗族势力等驱动,前些年这方面确实存在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

另一方面基础组织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监管制约。过去为什么个别基层组织一把手变为了“小官巨贪“?还有个别获刑人员能做基层组织负责人?就是没有监督,谁也制约不了。

这反映出过去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的问题。这几年有所加强,但还是需要从机制上去解决对他们的监管监督问题。

谈基本解决执行难:

要探索完善常态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

新京报:最高法院2016年印发通知要求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吴在存:专项行动以来可以说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需要探索出一些长效机制,立足从源头解决执行难问题。

过去执行案件财产难寻人难找,现在按照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第一时间控制好财产,被执行人耗不起自己就上门,很快就解决了。

下一步,需要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础上,巩固扩大执行难成果,探索完善常态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既避免了执行难案件激增,也减少了执行的压力。

谈营商环境改善:

破产审判将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现有破有立、破旧立新

新京报:营商环境近年来一直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你认为法院为改善营商环境还可以做哪些工作?

吴在存: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要围绕合同执行问题,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此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也极为重要。

2016年9月一中院成立了全市法院首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现了清算与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审理,去年一年共处置了三百多起相关案件,几起案件成为典型。比如通过重整方式重新配置资源,引入外部资金,使一些濒临破产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生,取得很好效果。

新京报:破产审判为高质量发展有哪些促进?

吴在存:破产审判将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现有破有立、破旧立新,培育新的增长动能,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以破产法治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

此外,还将强化破产审判的专业性和体系完备性,提高破产办理水平,增强破产办理的便捷性,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去年我们去考察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和商业化破产审判机制,很有启发,最近也在结合专业化审判职能来探索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商业化破产机制。

新京报记者 何强 摄影 王贵彬

见习编辑 陈径舟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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