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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赌博并持械伤人致1死3伤 11人获刑

原标题:赌博并持械伤人致1死3伤 沈阳一恶势力团伙11人获刑

宣判现场。图片来源:沈阳中院微信公号

宣判现场。图片来源:沈阳中院微信公号

新京报快讯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1月18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闫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某1等11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赌博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4日上午,沈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闫某、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某1等11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赌博犯罪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了以其二人为主要纠集者,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招揽被告人李某某1、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沈阳市浑南区、抚顺市海浪乡等多处偏僻地点设立赌局,网罗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于2017年8月末至2017年9月10日间每日聚众赌博。闫某为显示其有足够的维持赌局秩序的能力,经与王某等人事先预谋,又召集张某某2、郭某某、刘某1、于某某、苗某某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及轻微伤,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间,该犯罪团伙实施以下犯罪活动。

(一)赌博犯罪事实

被告人闫某与郝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于2017年8月末至9月10日每日深夜至凌晨,先后在抚顺市石文镇应守村附近、抚顺市海浪乡上海浪村附近、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某宾馆附近、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某民宅内以赌“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局,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闫某与郝某某出资租用赌博地点、购置赌博相关道具,纠集并指使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为赌局望风放哨,躲避公安机关打击;指使被告人李某某1在赌局中洗牌,指使赵某“抽水子”。李某某负责确定每日赌博地点,张某某提前布置场地,并与张某某1等人确认外围“安全”情况,闫某、郝某某等人召集何某某、崔某、曾某某、纪某某、欧某某等数十人每日前来聚众赌博。其间,赌局每日深夜开局,赌赢之人按比例向赌局交“水子钱”,闫某、郝某某以赌局的盈利向王某等人发放报酬。

(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闫某因参赌人员纪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1岁)在之前的赌局上殴打另一参赌人员,认为纪某某搅局而心生不满,遂预谋殴打纪某某等人,并准备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同时闫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2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刘某1、于某某、苗某某、师某(另案处理)为其站脚助威。当日21时许,闫某在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某宾馆附近其租用的一处民宅内设局聚众赌博。赌博过程中,闫某因纪某某不给其“面子”,即伙同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等人持砍刀、镐把等工具分别殴打纪某某、与纪某某同去赌局的李某(被害人,男,时年29岁)、李某1(被害人,男,时年39岁)、欧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关某(被害人,男,时年32岁)。

经鉴定,纪某某系在左侧颅内段颈内动脉粥样硬化的基础上,因头、肩、四肢多处锐器砍伤,引起失血性休克,继发左侧颈内动脉、大脑中动脉血栓形成、堵塞管腔,导致左侧大脑广泛性脑梗塞而死亡;李某1、李某、关某多处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王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郭某某、刘某1、于某某、苗某某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张某、李某某2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148 972.09元;致李某1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77307.9元;致李某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37799.6元;致关某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97 575.18元。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闫某、郝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某1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并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严惩。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闫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2、郭某某、苗某某、于某某、刘某1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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