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海口:集体用地建房出租不得超10年

原标题:海口:集体用地建房出租不得超10年

■首期试点拟选择1-2个地块

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有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区域。特别是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居住需求的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员较为集中的产业园区附近

■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

住房建筑质量、装饰装修需符合相关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

本报1月17日讯(见习记者臧会彬)近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重点选择住宿需求较大区域

记者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同时公布的《海口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了解到,海口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用途管制,按整体确权,权属统一的原则进行监管,坚决防止以租代售和变相开发商品住宅,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

试点范围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区域,循序渐进,逐步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首期试点拟选择1—2个地块。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有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区域。特别是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居住需求的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员较为集中的产业园区附近。

同时海口试点方案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住房建筑质量、装饰装修需符合相关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

一次收取租金一般不超过1年

关于租赁模式,海口试点方案指出,项目建成后,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出租方案,经民主决策后公开进行。租赁年期、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相应的出租方与承租人协商确定,并可依法约定租金调整方式。集体租赁住房的出租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一次收取租金一般不超过1年,出租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可优先续租。

同时,海口试点方案明确,区政府应加强租赁引导,与产业布局、就业人群相结合,促进职住平衡。鼓励将集体租赁住房委托给专业化运营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提高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探索搭建统一网上租赁平台

在试点项目监管上,海口试点方案要求,集体租赁住房出租管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构建形成规范有序的运营秩序,探索搭建统一的网上租赁平台。将租赁房源纳入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管理,提供便捷规范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对参与运营房源的住房租赁机构加强备案管理,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完善合同履约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只出租

《方案》提出,试点项目报批方面,探索按照租赁住房用地或产业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试点批准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后由区政府核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探索集体建设用地立项、用地、规划、开工、建设等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同步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试点项目供地方面,《方案》提出,结合集体建设用地区位、配套等条件,分析租赁住房收益、建设成本等情况,保障农民集体权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价须经土地估价专业机构评估,地价评估报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入市交易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土地供应方案,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确认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试点项目建设方面,探索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或联营、入股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的模式,积极引导国企参股投资,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探索集体租赁住房收益分配机制,平衡项目收益和征地成本关系,建立投资收益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

此外,《方案》还明确,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用权)。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宗地整体登记,房产所有权按幢登记,均不予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销售。

相关阅读:
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严格落实河长制 以信息化手段提升管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