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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2月15日起施行

原标题:《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2月15日起施行

1月17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文物局局长雷建国,省文物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曙光,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云涛介绍《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据悉,该办法将于2019年2月15起施行。就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最活跃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博物馆公共服务、文物志愿服务三个主要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行为进行规范,提供相关引导、扶持政策。据介绍,《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社会力量的定义、参与的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文物部门的职责。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部分,是《办法》的重点,主要是规范性条款,规定了不可以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针对文物的修缮和利用设置了禁止条款。除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免费开放等作出规定外,更多地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第四章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部分,明确了志愿服务参与的范围,以及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针对设置的禁止性条款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截至目前,《办法》是国内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出台的第一步政府规章,是对我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填补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没有法律依据的空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新时代对文物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孟苗 张琦 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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