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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实施意见 推动容错纠错落地

原标题:温州:出台实施意见 推动容错纠错落地

如何让党员干部既有奋斗激情,又无后顾之忧?当容错纠错机制用在具体工作中,如何把握容错和纠错的尺度?日前,温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出台《关于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细化落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具体化容错纠错的适用情形,引导领导干部分清、看明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显著区别,为干部拧紧螺丝的同时打开干部心锁,为支持改革、埋头苦干的干部保驾护航。

严把“八看”标准

守牢政策“红线”

改革进入深水区,为担当者担当、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是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近年来出台《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等文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担当作为,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以“八看”把握评判界限,进一步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有声”。

“八看”是指,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看情节后果,是轻微可控还是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看纠错表现,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看群众态度,是褒奖肯定还是埋怨指责、失望批评。

宽容是相对的,免责是有条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容错纠错的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对不符合容错政策精神和要求,触及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经组织认定,严肃追责问责。《实施办法》还提出,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行为,坚决防止借容错纠错肆意妄为、以权谋私,坚决避免拿容错纠错当不担当不作为的“挡箭牌”。

细化5种适用情形

推动机制落地见效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明确的5个方面情形,结合实际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强化可操作性。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结合温州当前改革重点,细化了适用范围。如,在推进“最多跑一次”等改革工作中,为提高效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进行精简环节、优化流程、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过错的。在“两个健康”先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国家级、省级的试点性、试验性工作中,积极推进相关领域政策创新、体制创新,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依法履职方面,提出“失误”“受到诬告”等具体情形属于容错范围。如,在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积极履职,创新工作,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依法依规执行决策部署时出现意外情况,受到工作对象诬告、陷害,或没有得到工作对象的理解而出现一定不良后果的。

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方面,提出在推进“大建大美”“四边三化”等重大项目的政策处理中,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而依法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信访问题、行政诉讼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置,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属于容错范畴。《实施办法》还从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方面,细化了适用情形。

据悉,各县(市、区)、市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这些适用情形,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配套办法,市直单位要结合职能特点建立容错正面清单和不担当不作为负面清单。

容错一并纠错

本人可主动申请容错

根据《实施办法》,党委(党组)和相关部门要在干部考察考核、责任调查、问责启动等工作中,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的情形,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亦可主动提出申请。在启动容错认定程序后,增加申诉程序,当事人可对相关情况进行口头或书面解释说明。

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要一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据悉,每年年初,各地各单位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工作部署、重点改革领域,对可能产生《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适用容错免责的具体事项,以党委(党组)名义列明清单,事先报备确认。

此外,我市还将建立常态化澄清保护机制,合理运用容错结果,对经容错认定予以免责的干部,不作负面评价。容错结果及时向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澄清是非,旗帜鲜明地为干净干事、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对故意诬告、散布谣言、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将加强对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落地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责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将对各地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落地见效。(温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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