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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一审宣判广西铁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郭成球受贿、单位受贿案

原标题:柳州中院一审宣判广西铁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郭成球受贿、单位受贿案

2019年1月15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铁投集团)原副总经理郭成球受贿、单位受贿一案,对郭成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郭成球受贿、单位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郭成球利用担任广西铁投集团副总经理及铁投冠信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在贸易合作、人事调整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其本人或者通过儿子郭灏、下属陈业盛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2.0239万元。

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郭成球与广西铁投集团原董事长何国林等人商量后,决定向铁投冠信公司的业务合作企业索要钱款用于给广西铁投集团及铁投冠信公司领导层发年终奖金。经郭成球等人授意,由铁投冠信公司员工出面,向铁投冠信公司的债务人广西华亨房开索要现金100万元。取得该款后,由铁投冠信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福利”形式分给广西铁投集团领导和中层干部等,郭成球分得10万元。

柳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郭成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广西铁投集团向铁投冠信公司业务合作企业广西华亨房开索要钱款用于发放年终奖,为对方谋取利益,郭成球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人分得1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郭成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单位受贿成立自首,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成球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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