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年内不再有烟火晚会,清远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洋网讯 随着春节的临近,年味也将越来越浓,记者今天获悉,清远市人民政府刚刚发出通告,从今年1月10日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效期5年。公安部门不再予以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清远市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中心城区:禾叉坑路(规划)—笔架山边界—环城北路(规划)—春园一路(规划)以南;黄金布路(规划)—松苏岭路(规划)—白庙大桥(规划)—站前路—环城东路(规划)—燕河北路(规划)—凤翔南路(规划)—银盏大道(规划)以西;油草田路(规划)—银石路(规划)-银龙一街(规划)—雄兴南路(规划)—长隆大道(规划)以北;环城西路(规划)—燕河北路(规划)—人民四路延长段(规划)—清三公路—环城西路(规划)—沿江西路(规划)—金岗路(规划)—清四公路—青龙洲路(规划)—环城西路(规划)—鹿仔岗路(规划)—城西大道以东;以上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石角片区:环镇路(规划)以东;清三公路以南;乐排河大道(规划)以西;环镇路(规划)以北;以上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源潭片区:城东快线(规划)以南;清佛公路以北;陶瓷大道(规划)—源坳路(规划)—和田路(规划)以西;以上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自通告公布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予以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
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图 广报全媒体记者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