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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制作捕猎器非法狩猎受惩罚

原标题:私自制作捕猎器非法狩猎受惩罚

“我在山上打了狍子,晚上请你吃野味儿。”近日,宁武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980年出生的被告人张某,系宁武县涔山乡人,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用铁丝、电瓶、电网和绝缘桩(互联网购买)制成捕猎器,驾车到五寨县大东沟村附近选择好捕猎野生动物地点。同年8月10日下午5时许,张某驾车携带猎捕器到五寨县李家坪乡大东沟村某耕地,并将捕猎器铺设在该地,后将车停靠在大东沟村水坝边,当晚8时许,张某将捕猎器电源接通,在确认捕猎器运行正常后进入车内等待,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返回捕猎地发现捕获3只野猪和1只狍子,后张某将捕猎器和猎物装到车内,并返回其家中,4时许,民警在张某院内将其查获。

宁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电击)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依法处理;违法所得狍子1只、野猪3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依法处理。

法官寄语:

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民生,保护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切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否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任何非法猎捕的行为均不可取。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戒,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通讯员 齐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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