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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西藏自治区监委印发《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原标题: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西藏自治区监委印发《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日前,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西藏自治区监委印发《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监察员是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自治区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自治区政协委员,自治区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聚焦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治藏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分裂,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西藏和谐稳定;

(三)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敢于担当、认真履职尽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特约监察员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解聘特约监察员后,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特约监察员推荐单位并在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和地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积极参加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回避的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九)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特约监察员参与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主动加强与特约监察员的业务沟通和协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共同促进工作落实;

(十)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8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原西藏自治区监察厅公布的《西藏自治区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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