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投保人放弃交强险索赔 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原标题:投保人放弃交强险索赔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法院:承诺放弃索赔不予赔偿违反法律规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1日讯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放弃索赔协议,让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从保障怎么办?近日,华安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法院在交强险投保人放弃索赔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2月6日23时15分许,陈某君驾驶小轿车左转弯时冲撞了华安信用社的玻璃门,造成同车人员受伤和玻璃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君弃车而逃。

原来,陈某君系租车驾驶,该小轿车为陈某华所有,且挂靠在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某君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租得该辆小轿车,并签订租车协议。陈某华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时处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陈某华作为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放弃索赔声明书》,承诺放弃索赔。之后,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君负全部责任。

2018年5月,就玻璃门的赔偿事宜,华安信用社将陈某君、陈某华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共同赔偿玻璃门修复费用25589.25元。

法院审理:放弃索赔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君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华安信用社在玻璃门受损后支付修理费用25589.25元,应当由陈某君承担修复该玻璃门的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华作为车主签订了《放弃索赔声明书》,承诺放弃索赔,可不予赔偿。法院认为,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陈某君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理由,保险公司无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关于陈某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陈某华在租车时已对陈某君的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查,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中,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华安信用社要求陈某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此,华安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华安信用社2000元,陈某君支付剩余23589.25元。

法官说法:

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设立交强险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仅因投保人放弃索赔而对受害人不予赔偿,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陈某君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而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与陈某华签订的《放弃索赔声明书》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应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张碧慧)

相关阅读:
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推广北京多元化监管医疗卫生经验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则落实情况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