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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生母遗弃由邻家照顾十一载,谁更有资格成为她的监护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变更

原标题:女童被生母遗弃由邻家照顾十一载,谁更有资格成为她的监护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变更

摘要: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决定依法支持起诉。

2018年7月24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接待了一对特殊的姐妹,她们年龄相差30多岁,彼此之间毫无血缘关系。“姐姐”赵某向检察官表达了她的诉求:“我想成为我妹妹合法的监护人,更好地照顾她长大成人。”

2018年8月23日,“妹妹”小琴(化名)消失了十一年的母亲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自己遗弃小琴的事实。同年12月18日,赵大姐和小琴向嘉定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2019年1月2日,嘉定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为小琴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赵大姐为小琴的监护人。这也是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在遗弃案中撤销监护人并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支持起诉案件。

被遗弃小女孩在邻居家生活十一年

小琴的母亲刘某2003年时生下了小琴,当时母女两居住在赵家附近。小琴4个月大的时候,刘某将她送到赵家,每月支付生活费,让她吃住全包在赵家。此后三年,小琴一直寄养在赵家,刘某偶尔前来探望。但随着时间推移,刘某来得越来越少了,生活费也时常拖欠,2007年左右,她与赵家彻底断了联系。就这样,小琴成了赵家一个没有血缘的女儿,赵大姐的母亲也成了她的“妈妈”。2012年5月,赵母因病去世,赵大姐承担起抚养小琴的责任,亦姐亦母,悉心抚养她至今。至于刘某,十余年间从未回来探视过小琴,也未联系赵家支付抚养费。

在交谈中,检察官发现,小琴表面上似乎并不在意,但其实对在其成长过程中缺位的母亲,她依然怀有孺慕之情。当被告知“你母亲的行为可能涉嫌遗弃罪,将来找到她,我们可能会依法追究其责任”时,小琴看了看姐姐,轻声说了一句:“希望能从轻处罚。”被问及“是否愿意继续跟姐姐一起生活”时,小琴则毫不犹豫地点头表示愿意。

多年养育仍只是“临时照料人”

小琴几乎从出生起就养在赵家,多年来,赵大姐与小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小琴需要一个称职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来保护她,维护她的权益,那么我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悉心抚养小琴多年,赵大姐难道还不能算是她的监护人吗?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因为刘某多年来下落不明,小琴的监护权问题便一直悬而未决,十余年来悉心照顾她的姐姐只能算是“临时照料人”。加上刘某当年非婚生下小琴,也未给小琴办理过户籍登记,导致其十几年来一直是“黑户”。

了解了赵大姐和小琴的诉求,嘉定检察院检察官先后向区民政部门、小琴住所地居委会了解情况,并于2018年7月26日向公安机关移送小琴生母刘某涉嫌遗弃罪的线索,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同年8月23日,刘莹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她遗弃小琴的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嘉定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将年幼的小琴遗弃在邻居家中,对小琴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其行为构成遗弃罪。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得到小琴本人的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变更监护人诉讼

案子要办,小琴的监护权问题也要解决。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刘某自2007年离开小琴后,一直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抚养小琴。小琴的外祖父母生活在外省,且年事已高,缺乏经济来源,又从未与小琴共同生活过,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下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鉴于小琴近亲属中没有能成为合适监护人的人选,嘉定检察院检察官告知小琴及赵大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建议小琴住所地居委会担任或指定合适的监护人,后小琴住所地居委会同意由赵大姐作为小琴的监护人。

为有力支持变更监护人之诉,检察官专门委托上海市嘉园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小琴的基本情况、身心健康状况及意愿等各方面进行调查评估。社会调查显示,小琴与赵大姐感情深厚,在赵大姐的监护下,小琴的思想行为良好,生活与学习情况正常稳定,加之她正值青春期,此时不适宜更换陌生的照料人或监护人。同时,检察官联系区法援中心落实对赵大姐和小琴法律援助,安排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女律师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她们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赵大姐为小琴的监护人。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决定依法支持起诉。

2018年12月27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2019年1月2日,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为小琴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赵大姐为小琴的监护人。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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