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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行贿20万元 一名被征地拆迁户接受调查

原标题:玉州区:行贿20万元 一名被征地拆迁户接受调查

“补偿款太少,帮我多加点,加到70万元左右,到时候我再从补偿款中拿出20万元来感谢你。”“好的,你提供5个家人的身份证等材料给我。”……一场你来我往的“商量”,一次私下协议“顺理成章”达成,最后,双方都“如愿以偿”,也都双双受到法律“关照”。

覃春歌,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石棠社区水军塘14队队长,一名被征地拆迁户,却在“贪婪心”的驱使下,踏上了行贿的道路,最终受到监察机关的调查。

2013年,覃春歌的一处养鸡场被政府征收,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覃春歌实际应得到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约30万左右。为了获得更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在清点拆迁过程中,覃春歌找到时任玉东新区征地办公室副主任林玉忠(已判决)帮忙,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提高到69.83万元。事后,覃春歌送给林玉忠20万元好处费。

覃春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的行为已涉嫌行贿犯罪。2018年9月,经玉林市监委指定管辖,玉州区监委对覃春歌涉嫌行贿犯罪进行调查。2019年1月2日,玉州区监委调查终结并将其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党的十九大之前,监察机关对收到或审查中发现涉嫌行贿的问题线索,一般不作调查处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党的十九大以后,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机关查处行贿行为有了进一步的法理依据和措施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按罪名管辖原则,行贿人虽不是监察对象,但行贿罪是监察机关的管辖罪名,监察机关可以据此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近年来,随着玉林市城区建设的快速发展,玉林市高速公路和玉东新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项目对土地的需求日益扩大,征地拆迁领域成为了职务犯罪发案的“重灾区”。一些被征地拆迁户贪欲膨胀,不满足于既得利益,为获取更多利益,想方设法地拉拢、腐蚀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而成为了行贿犯罪的主体。

覃春歌便是在征地拆迁中,过分追求额外利益,甚至不惜采用违法手段,对他而言,为获得更大的利益,从中“牺牲”掉一小部分利益也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覃春歌便用金钱来“开道”,用金钱来“养护”关系,用金钱来获得“照顾”,他的贪婪行为直接导致了最终的“悲剧”。

“行贿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助长腐败滋生,必须坚决惩处!”玉州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来,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措施,严肃查处涉嫌行贿违纪违法问题,实现了对受贿人、行贿人的同步查处。(玉州区纪委监委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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