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出台兜底保障文件兜牢脱贫底线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 省政府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加快农村重点低收入群体精准脱贫”要求,部署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现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政策在标准、对象、政策等方面的无缝衔接,切实为我省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兜牢民生安全底线。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街接,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全面达到500元/月以上;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实施意见》明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全部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渐退期,以确保其实现稳定脱贫。
《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范围。将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所有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家庭成员中已经享受医疗救助的大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病、因灾、因祸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达到脱贫标准。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核对平台,强化核对系统的对接应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核对信息三级联动。按照“逢进必核”的原则,建立健全核对平台“机查”与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确保源头把关精准。
《实施意见》还对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以及强化相关扶贫政策街接等方面作了相关安排,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综合兜底作用,形成兜底合力,助力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