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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规范推进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案“裁执分离”

原标题:龙岩规范推进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案“裁执分离”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和龙岩市中级法院联合发文规范推进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提升自然资源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的适用范围为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及没收违法建筑物”等涉及不动产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案件,其实施主体为执行标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标的所在地属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法院直接裁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标的所在地属乡(镇)辖区范围内的,由法院直接裁定标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乡规划、市政、行政执法、交通、林业、水利、卫计、环保、工商、消防、供电、供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自然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

通知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直接移交标的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

通知强调,“裁执分离”实施单位负责制定强制执行行动方案和强制执行风险评估报告。各级政府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确保违法建筑拆除、没收和责令交地顺利进行。对被执行人及其他无理阻挠组织实施活动的,由相关部门积极依法采取有效强制措施,保障强制执行行为依法有序开展。

根据通知,实施机关应按裁决书载明期限组织实施完毕,执行结果应于实施完后15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及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反馈执行结果。【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吕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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