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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商誉摊销年限?建议3-10年

原标题:如何定商誉摊销年限?建议3-10年

据报道,大部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支持“商誉摊销”,而非现有的“商誉减值测试”。1月8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表说明称,商誉会计处理按现行要求执行。

合并商誉的产生,本是由于被购并企业拥有良好信誉、或经营管理水平高、或技术先进,由此企业拥有比一般企业更高的盈利能力,商誉等于并购投资成本减去净资产公允价值,显然并购溢价越高、商誉也越高。若高商誉资产在并购后确实体现高盈利能力,那么确实物有所值。

但在现实中,并购商誉的产生,却是由被并购资产原股东通过业绩承诺等吹牛方式产生,成因则主要是为了利益输送或追逐炒作热点;而三年、五年的业绩补偿或保证,远不够上市公司所付出的并购商誉成本。由此商誉名不副实、成为压在上市公司头顶的沉重泡沫。

近年来对商誉的处理政策有所完善,2018年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商誉减值》,其中对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等进行了监管风险提示,一定程度有利于约束商誉减值操作的随意性;不过,商誉减值测试毕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其中一些参数设置只要稍微变动一点,就可能影响到商誉减值数额的巨大变化,因此商誉减值仍可能作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工具。为配合庄家炒作若需要好财报,商誉就不减值或少减值,反之就对商誉进行大额减值甚至单次全额计提、来个财务大洗澡,二级市场投资者由此承担商誉减值的巨大不确定性风险。

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在历史上经历了不同阶段。1970年美国要求商誉须在不少于40年内摊销;1991年SEC规定缩短高新技术公司在兼并中所确认商誉的摊销期,多数情况下仅允许摊销期为三年;2003年对商誉改为减值测试法。我国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也基本遵循国际准则,1996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定,商誉一般应当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2007年上市公司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商誉不进行摊销,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由此看来,对商誉的处理,并非就只有减值测试这一个办法,相比商誉减值,商誉摊销更能及时、恰当地反映商誉的消耗过程,且便于操作,利于投资者理解。现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支持“商誉摊销”,这固然是个好事情,但未来中国会计准则会否按照这个方向改,这也有不确定性,有专家认为或许还需考虑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美国之所以将商誉摊销改为商誉减值测试,是因为商誉摊销对上市公司净收益会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影响股价,导致美国企业在国际并购竞标中处于劣势地位,为扭转这个劣势而行之。但A股上市公司并购的最主要矛盾,却是过高溢价、利益输送,而中小股东对此又毫无约束之力。因此,对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无需东施效颦,而应针对A股的特色问题作出相应的科学合理安排。在笔者看来,即便A股上市公司还维持原来商誉减值测试办法来编制财报,与此同时,也必须按摊销方式再编制另外一套财报并予披露,未来适当时候甚至可以废弃商誉减值测试做法。

如何设定商誉摊销年限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商誉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管理层密切相关,若按目前减持制度,这些股东、管理层有可能在并购三五年后就减持或离职,且有些企业的生存期也较短,因此商誉的使用寿命一般都较短,若按数十年摊销,这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被并购企业为高新技术公司的,商誉摊销期可为3年,因为技术更新速度极快,很有可能3年之后当初的高技新术变得一文不值。对于其他被并购资产,摊销期则应定在10年以下为好。

将商誉由减值测试改为摊销,且摊销期设置得并不太长,那么高溢价、高商誉收购对上市公司即期业绩的负面影响就可能比较大,股价有可能就此暴跌,股民将可能避之唯恐不及,这将倒逼上市公司收购时采取更加稳妥、以更加接近资产内在价值或者净资产的价位交易,从而有利于遏制高商誉并购中的利益输送等行为。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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