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发布新规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昨天,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此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产业用地的容积率调整。同时,用地的范围涵盖了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置等各种类型的产业用地。
根据《管理规定》,产业用地容积进行调整后,可通过新建、扩建、拆建及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实施。比如,利用已批未建产业用地进行建设,以及部分建成、已建成产业用地利用空地进行建设;对现有厂房及配套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对拆除部分或全部建(构)筑物后建设等。此举有助于更好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充分满足不同产业、不同主体、不同用地差别化的建设需求。
另外,《管理规定》还明确了贡献标准。为保障规划实施,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园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则,《管理规定》规定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需结合城市规划要求,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贡献标准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统一性、公平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要求,具体以新增建筑面积的15%为基准。此外,《管理规定》给予权利人选择权,提出可通过移交土地、建筑物或二者的组合;移交的建筑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权利人还可选择按规定缴交地价后自行持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产业用地容积率提高后的建筑面积用于产业发展,防止产业空心化和房地产化,《管理规定》严格要求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转让。此外,权利人还需严格按照与产业部门签订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开发利用土地。
市规划国土委在解读中称,《管理规定》作为我市规划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进一步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破解我市产业发展空间瓶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积累经验。
临时和短期租赁用地工作指引发布
昨天,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旨在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规范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审批监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工作指引》明确了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的审批流程、使用期限、收费标准和收回的方式。
根据《工作指引》,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短期租赁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目前,我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事项均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鉴于短期租赁用地和临时用地在申请、审批、使用、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工作指引》建议短期租赁用地同临时用地一样,也交由各区政府负责审批。
在收费标准方面,《工作指引》提出,按照有偿使用原则,临时用地使用费或短期租赁用地租金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等规定计收;政府全额投资类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为确保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按期收回,《工作指引》将收回方式区分为提前收回、到期收回和超期强制收回。提前收回主要因为用地单位违法用地或违反合同约定用地、各类规划实施需要等原因提前收回临时用地或短期租赁用地;到期收回即使用期满的收回;超期强制收回则为用地单位超过使用期限不退回占用土地而引起的强制收回。《工作指引》还特别规定,如果用地申请人和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部门应将该失信行为纳入全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