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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那坡县法院开审一起涉黑案件

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那坡县法院开审一起涉黑案件

“传被告人到庭!”随着审判长的号令,在法警的押送下,周箜等8名小伙子带着手铐、脚镣依次走上了被告席。这是那坡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8日开庭审理一起涉黑案件的开头序幕。

周箜等人都是90后,是同村屯人,平常集聚在一起喝酒吃饭或到娱乐场所消遣,形成了一个规矩:凡是同村屯有人被欺负的,他们都要讲义气,一起去为被欺负的人出气——打人骂人。

2014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梁某符同农某放、梁某孔、农某晶、黄某兴、农某部在那坡县城大排档门口附近与张某忠寻仇过程中,见到正在聊天的韦某某、方某等人后,认为韦某某、方某和张某忠是朋友关系,农某放、梁某孔、农某晶、黄某兴、农某部便对韦某某、方某进行殴打,致使韦某某、方某身体多处受伤。后梁某孔等人被那坡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6年10月4日零时许,在那坡县一酒吧包厢内,因周箜的朋友李陌与梁某发生误会,周箜出于义气,遂与李陌、岑某哉、李某谋等人对梁某进行殴打,致使梁某身上多处挫裂伤,后周箜等人被那坡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7年9月6日4时许,周某阀在KTV三楼大厅与一名陌生男子发生口角,周箜与周某阀、班某务、梁某孔、周某剑5人一起对该陌生男子进行殴打,致使该陌生男子(后证实名为李某某)面部、背部、左上肢多处挫伤。后周箜等人被那坡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7年9月11日晚,周箜获悉同屯人农某部在县城KTV电梯里与江某彭发生碰撞后很恼火,要为农某部出气,就从包厢出去找江某彭。周箜来到三楼大厅沙发处时,看见一名男子就误认为是江某彭,便指骂该男子,并冲上去徒手殴打该男子,周某吴、邓某龙看见后,也参与到殴打该男子(后证实名为蒙某某)中,后在梁某孔和黄雷发现周箜等人打错人并提醒才停手。随后,他们继续在KTV三楼的各个包厢逐个寻找江某彭,在找到江某彭后,周箜、周某吴、邓某、梁某孔、黄雷、农某部等人一起对江某彭进行殴打,致使江某彭头、胸部、颈部受伤。

2018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因周箜等人的朋友黄某宾被杨强用手指,周箜与杨强理论过程中遂用脚踢对方,随后农某金、李某骇(另案处理)、黄某彬(另案处理)也一起殴打杨强,在周箜的堂哥和KTV工作人员黄某常的劝阻下才停手。周箜因年前同他人打架时被黄某常劝阻而记恨在心,且在这次劝架过程中相互推搡被黄某常手指划破了其嘴角,周箜于是通过打电话、发信息方式召集周某吴、黄雷、梁某孔、罗某命、蒙某龙、梁某永(另案处理)、李某骇、农某金、黄某彬、李某声等人在KTV一楼大门外等候伺机殴打黄某常。到凌晨1时30分左右,周箜等人发现黄某常出现在KTV一楼大厅后,周箜持甩棍冲入大厅对着黄某常的头部、手部击打,周某吴、黄雷、梁某孔、罗某命、蒙某龙、梁某永(另案处理)、李某骇、农某金、黄某彬、李某声等人随即跟着冲进去对黄某常拳打脚踢,致使黄某常受伤。在周箜等人殴打黄某常的过程中,梁某孔、周某吴、黄雷等人用甩棍、言语对保安人员进行威胁、恐吓,阻止他们报警。经鉴定:杨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黄某常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为了证实所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大量的书证、物证、人证、视听资料和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认为周箜等8人借故生非,随意殴伤他人多次,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箜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罚。

该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庭审直播,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了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委监委代表到现场监督和旁听。自发到法庭旁听的群众还有40多人。

该案的受害人在庭审中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该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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