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扶绥某建材公司在2016年春节前就一直拖欠37名工人工资,直至两年多后才支付。近日,该公司被扶绥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扶绥县某建材公司在李宝康(化名)经营管理期间,于2016年1月至4月拖欠3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4 720.85元,同年底,李宝康将该公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其仍为法定代表人)后亦未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因被拖欠工资而向扶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某建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该公司于接到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7名工人的工资;2017年9月29日,该局对某建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限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37名工人的劳动报酬74 720.85元,并罚款15 000元。某建材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支付37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及缴纳罚款。直至2018年5月22日,李宝康才将拖欠工人的工资74 720.85元支付完毕,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建材公司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李宝康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某建材公司和李宝康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宝康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亦视为代表被告单位投案,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宝康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综合本案的涉案数额、情节、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和带来的后果,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李宝康免除处罚。一审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李宝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