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居民社保费2019年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今年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我省相关部门结合云南实际出台了《公告》,对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相关事宜进行明确。
《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为,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现有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业务。并要求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此外,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今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