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举报过期食品奖2毛钱,这是“寒碜”谁呢
▲资料图。图/视觉中国
谁能料想,区区2毛钱竟然就是举报食品过期的奖励,还会引发数轮诉讼交锋?
近日,据媒体报道,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最后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
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一审败诉后,贾某某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2毛钱的举报奖励,虽说看起来有点“寒碜”,可如果按照某些法规,也不是没有依据。之前,一审法院就是拿着2012年5月16日出台的《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说事,根据这个地方规章,“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8%-10%给予奖励”,这起案件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不过是2.02元,奖励2毛钱也算是依法行事。
问题是,关于举报奖励的标准,还有一部同样有约束力的法规。
根据2017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公布并实施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于举报奖励明确规定,“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这就意味着,贾某某完全可以拿到2000元的奖励,而不是两个一毛钱的小钢蹦。
一个是地方政府规章,一个是部门规章,两者的法规效力孰大孰小?根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如此,在没有上级机关裁决时,貌似选择地方政府规章也没有什么不妥,但从奖励举报人、促进食品安全的立法精神出发,作为执法部门,显然应选择更有利于举报人的部门规章。
或许,有人对此心存忧虑,认为在奖励举报人上“就高不就低”,有可能刺激职业打假行为,进而扰乱食品药品监管秩序。在这起案件中,某食药监局就向法院主张,贾某某系职业打假人,不应当给予奖励。
其实,职业打假人与其可能滋生的乱象应分开来看。前者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从现实看,重奖也有利于加强公众监督、维护食品药品安全。至于伴生的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即可,并不能因此否定职责打假人。
民众生命重于天。食品药品安全的份量有多重,奖励举报的力度就应当有多大。之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要借鉴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经验,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拿2毛钱去奖励举报过期食品者,恐怕连举报成本都抵不了,只会损害举报者的积极性。
征求意见中的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甚至提出,“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跳出了仅以货值金额计量奖励标准的窠臼,大幅提高奖励金额下限,体现了重奖举报人的立法倾向。
回到本案,考虑到一些地方的部门规章与国家层面的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的冲突,一些地方或许可以考虑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对存在冲突的地方作出修改,适当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力度,既释放国家对违法犯罪的否定信号,也激励更多公民参与监督,更好地维护食品药品安全。而拿2毛钱去“寒碜”举报食品安全隐患者,还是别再出现了。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 陈静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