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出台意见:国企工资由“政府核定”向“市场决定”转变
四川国企员工的工资怎么确定?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变“政府核定”为“市场决定”。上述消息,来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工资增或降 主要由效益决定
根据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确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意见》提到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工资总额由“政府核定”向“市场决定”转变,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坚持把经济效益作为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收入与业绩和贡献紧密挂钩
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意见》明确,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国有企业应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构建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完善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特聘人才、核心研发人员,以及新招录的高层次和硕士以上人才,探索实行利润分享、项目分红、岗位分红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净化工资发放渠道,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
国有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并同步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竞争Ⅰ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竞争Ⅱ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核准制。
对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对未分类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律实行核准制。
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开
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报送规定,按时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公告栏,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的规定,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对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同额度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同比例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来源:微信公众号“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