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马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3名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12月27日,马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3名未成年人涉恶案件,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周某某、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发生在2018年7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马山县政务中心前小广场与被害人小明等人偶遇,在此之前何某某的朋友黄某晨曾与他人发生口角,何某某认为与自己朋友产生口角的就是小明等人。偶遇后,何某某随即召集了蓝某某、周某某及曾某宏、黄某、韦某、黄某臣(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好刀具和铁锤,共同驾驶电动车寻找被害人小明,欲对被害人实施报复。三被告人及同伙来到马山县司法局对面路段时,与小明等人相遇;何某某等人将小明及其同伴拦停后,分别持刀具、铁锤等凶器上前殴打小明,致其受伤,后又打砸小明同伴小林等人驾驶的摩托车。经马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明左肘关节处的损伤单独构成轻伤二级;左前臂下段的损伤单独构成轻微伤。
后经检察机关核实发现,3名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蓝某某在此次殴打他人之前,还实施了2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一次发生在2017年7月29日,何某某、蓝某某、周某某伙同黎某贤、蓝某东等人(均另案处理)持械对小海实施殴打,致小海轻微伤;另一次则发生在2018年2月22日,何某某、蓝某某、周某某伙同杜某峥、张某喜、黄某晨(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对小飞进行殴打,致小飞轻微伤。
马山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蓝某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蓝某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稳固的团伙关系,并且他们共同实施了一起犯罪行为、两起违法行为,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三人团伙关系构成恶势力团伙。
该院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蓝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充分考虑三被告人的自首、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小明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注:文中小明、小林、小海、小飞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