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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原标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怎么执行财政部部长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六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怎么扣?扣多少?纳税人能减多少税?12月24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报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时,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技工教育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子女上技校也能获得每年1.2万元的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了。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只明确对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的,可以获得专项扣除。这次对于高中阶段教育的范畴,新增了技工教育这一项。

操作办法,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而且,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在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均可连续扣除不受影响。

同时,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但对于在境外接受教育的,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学历继续教育扣除年限不超过4年

在继续教育方面,基本保持了征求意见稿政策,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4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当年可扣除36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一方面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相关费用,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的项目进行扣除。不能出现父母扣除子女教育费用,同时子女也扣除继续教育项目的情况,两类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大病医疗扣除限额提至8万元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不超过8万元的限额内,可以据实扣除。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将最高扣除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8万元。不过在扣除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办法》则明确规定仅限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此外,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税务部门强调,患者需保留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月扣1000元

依据《办法》,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住房贷款是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扣除标准为每月扣除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扣除方式为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年度内不得调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每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扣除500元。

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分三档

对住房租金的扣除,限定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分三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市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100万人的城市为每月800元。扣除方式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赡养生、继、养父母享受专项扣除

根据《办法》,被赡养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专项扣除的期限是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赡养老人的扣除标准分两种情况: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可扣除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指定分摊,其中约定、指定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财政部部长刘昆介绍说,为确保落实减税,《办法》明确规定信息共享和协助核查等保障措施。今后,还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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