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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增动力 创新强活力——省人大常委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原标题:改革增动力 创新强活力——省人大常委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伟大目标和伟大梦想的必由之路,也是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根本途径。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南,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着力系统谋划,强化工作举措,有序推进改革,从2014年至2018年11月,先后完成改革项目17项,为人大工作和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活力。

完善机制制度,推动立法工作更加规范

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衔接、有机融合,是人大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健全完善立法机制作为人大改革的“先手棋”,用心用力,重点推进。一是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质量是地方立法的生命。2014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主任会议作出《关于健全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认真贯彻中央、全国人大和省委部署,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规范立法过程和内容;2017年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9次主任会议制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使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体现了立法主导性。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立足务实管用,突出质量为先,彰显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和“立法回头看”,对法律法规“做体检”,推进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二是完善立法协商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对于推进开门立法、提升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签署《关于建立立法协商工作制度备忘录》,从2016年起每年年初签订立法协调工作计划,形成立法协商长效机制,实现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三是修改完善立法程序规定。立法程序规定和立法规划,是提高立法质量、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指导和遵循。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做好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工作,指导2市6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程序规定全覆盖,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四是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扩大立法民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地方立法工作接地气、通民意。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第60次主任会议作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暂行规定》,规范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第80次主任会议审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同年7月12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正式挂牌运行。

严格依法规范,推动监督工作增强实效

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开展,立足推动整改,体现理解支持。一是规范专题询问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是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常委会注重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不断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主任会议制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从询问原则、组织主体、应询单位、工作流程办理程序等方面,保障和规范专题询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2014年以来,先后就全省工业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及产业升级、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扶贫开发、“三江源、环青海湖、湟水流域、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推动相关工作,社会反响积极。二是加强审计和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历来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常委会注重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2015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要求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整改不力的,责成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整改,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围绕看好用好人民的“钱袋子”,常委会注重建立预算审查机制,不断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2016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预算审查前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若干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建立与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在编制省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相关环节,以专题调研、听取汇报、集中审议、发布公告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保障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2018年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办法》,对省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报告方式和重点、审议程序和重点、组织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四是依法规范质询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九大提出,通过质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常委会根据省委总体改革部署,将制定质询制度作为2018年的重点改革任务,全力推进落实,增强监督刚性。2018年9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开展质询的原则、内容、范围、程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监督制度空白。

完善程序规定,推动决定任免规范有序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省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结合形势任务的新特点新要求,注重研究创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制度机制。2017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遵循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把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大影响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列入重大事项的内容,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实施,促进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依法行使任免权,制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实现了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被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代表工作提升水平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源头活水”。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代表工作机制制度,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代表主体主力作用。一是完善联系代表相关制度。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主任会议作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意见(试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试行)》,围绕保障履职、强化联系、改进活动、建议办理等工作,全面规范,有效管理,推动代表工作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群众心里走。二是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和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设。2014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主任会议作出《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全覆盖、制度化、见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密切联系代表、创新活动方式、保障代表履职、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规范和加强全省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及“两室一平台”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2015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6次主任会议制定《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办法》,规范了服务功能、管理机构、信息发布、服务保障等工作,提升了服务保障代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的建立完善,实现了网上发送材料、转交和查询代表建议、开展代表履职登记和信息交流、了解人大和“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等。目前,全省“两室”(代表联络室、工作室)建设实现全覆盖,“一平台”正在规范完善、向乡镇推进。三是强化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2018年3月30日、8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率先在全国出台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体现了会议请假条件和批准程序上严而实,会议发言建议和参加活动履职建档上细而实,述职、通报、约谈、劝辞等监督措施上硬而实。“两个办法”实施以来成效明显,代表和委员的参会率、出勤率、发言率、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明显好于办法出台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栗战书委员长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并向全国推介。

坚持党的领导,引领保障人大改革顺利推进

党的领导是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并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党领导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原则,涉及改革的重大事项、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都及时按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人大改革正确方向。坚持从政治高度、全局角度研究思考,上下贯通,各方联动,形成合力,推动人大改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引领。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履行政治责任。小组领导亲力亲为,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落实情况亲自督察;小组成员按照分工真抓实干,抓方向、抓重点、抓推动,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二是部门勇于担当、确保任务落实。各承办单位在“硬骨头”面前不畏惧、不推辞,在工作过程中主动连天线、自觉接地气,吃透两头,善做善成,特别是有的承办单位在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的情况下,直面挑战,事不避难,定人员、压责任、赶进度、保质量,发挥了主体主力作用。三是完善机制制度、全面统筹协调。秘书长协调关键环节、研究解决问题,常过问、常督察,凝聚了改革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参与,履职尽责,建立“三固定”工作机制,完善改革台账,做好“四个搞清楚”等工作,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四是改革成效显现、推动工作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痛点难点,从应做、能做入手,向做成、做好使劲,努力做到有的放矢、解决问题,推动人大工作提质增效,发挥了支撑促进作用。

改革精耕细作,结出累累硕果。一批机制制度在改革中建立。始终以“钉钉子”精神推进人大改革,对标中央省委要求,做实做细改革方案,领导体制、工作制度、督查办法相继推出,形成了富有人大特色的改革制度保障体系。一批工作成果在改革中结成。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制定《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走在全国省级特别是藏区同类立法前列;制定并实施《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预算审查前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若干规定》,有效破解了多年来制约预算审查监督的难点瓶颈。一批困难问题在改革中解决。《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的出台,使审计整改监督实现了持续跟踪问效;《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更好发挥国有资产效益;代表联络机构的建立完善,使制约代表工作的矛盾问题得到缓解。一批重点工作在改革中推进。《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暂行规定》的出台,以及12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挂牌运行,使全省立法工作更接地气、更合民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办法》的制定,推进代表工作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双管齐下”,走上规范化轨道,有效密切了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发展无止境,改革不停步。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真正打通、有机统一”为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履职的崇高使命,勇毅笃行,担当作为,持续探索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为有效的实现形式,使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青海大地焕发出更加强大的生机活力。(青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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