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文旅部将试行“旅游市场黑名单” 严惩失信旅游企业
新京报讯(记者 王真真)12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对外发布《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相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将七类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惩戒,同时还可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针对旅游市场秩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市场监管的新要求,明确了适用范围、分级管理和联合惩戒等相关事项,建立了列入、告知、发布、惩戒、信用修复、移出等一整套管理流程。
七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地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可将七类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惩戒,同时还可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这七类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包括:
1.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2.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3.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4.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5.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6.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此次发布的《办法》适用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导游等从业人员,也包括新兴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即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及从业人员。
《办法》规定,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列入旅游黑名单的失信执行人等将不能参加团队出境游
对列入旅游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办法》明确了六大惩戒措施,如将他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相关单位会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办法》还规定,对被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将在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限制,向相关部门通告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该条款与此前文化和旅游部等26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现了有效衔接。
此外,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等机构还将实行限制高消费旅游惩戒,即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四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各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认定标准,制定本级黑名单管理办法并负责管理工作。
《办法》还对不同层级的黑名单明确了实施惩戒的区域范围,对失信引起严重社会影响、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实施惩戒的,明确了申请、复核、确认等相关程序。同时明确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修复方式等事项,为各地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依据。
《办法》的公布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为加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夯实基础,有利于旅游行业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旅游品质,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进一步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
新京报记者 王真真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