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作说明。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进一步从严控制减免税,规范了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耕地占用税运行比较平稳。200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177亿元,年均征收1418亿元,其中2017年征收1652亿元。耕地占用税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54个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情况看,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草案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二条);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税款(第十一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
(二)关于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和应纳税额。
草案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三条)
(三)关于税额。
草案以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个档次;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为适当平衡各地税负,草案规定国务院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50%(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第六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
草案规定了四类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一是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二是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三是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予以免征。四是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七条)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期限。
草案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条)
此外,草案还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