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法院批准盛马化工重整草案 此前表决未获普通债权组通过

原标题:法院批准盛马化工重整草案 此前表决未获普通债权组通过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号称西南地区唯一地炼企业的盛马化工,其重整草案已于日前获批。

12月27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12月26日作出裁定,批准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大英诺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英维涛石化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新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

据介绍,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在西南地区唯一保留的地方炼油企业、四川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省工业“7+3”产业发展规划石化产业重点企业、省骨干配套优势资源产业企业、省级科技创新试点企业,也是遂宁市重点培植的“百亿”企业和大英县化工产业龙头企业。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5月15日,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账面负债达24亿余元,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大英法院申请重整。2018年5月29日,大英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盛马公司重整一案。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12月18日,大英法院主持召开盛马系企业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盛马系企业合并债权进行了核查确认,依照债权分类对《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并根据本案涉及股东权益调整设立了出资人组对《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持同意意见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7家,债权总额858632987.52元,占到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数比例为87.50%,占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总金额比例为99.80%;持同意意见的职工债权395家,持同意意见的职工占到会职工债权人数比例为96.10%,占职工债权总金额比例为83.7%;持同意意见的税款债权1家,占到会税款债权人人数比例为100%,占税款债权总金额比例为100%;持同意意见的股东为17位,其所持有的股份为1406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权的99.01%。

据此,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不过,普通债权组第一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的普通债权组协商,普通债权组再次进行表决,结果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的77.37%,超过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的二分之一,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总额为453449 688.07元,占普通债权总金额的34.63%,未达到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大英法院认为,作为西南地区唯一被保留的地方炼油企业,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如果盛马系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资产处置会产生高额的交易税费,资产的实际变现价值将会进一 步降低,债务人具有继续经营价值的无形资产也将全部灭失,普通债权人将得不到任何债权清偿。

大英法院指出,普通债权组虽未能通过《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案中,如果盛马系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普通债权的清偿金额为零,而实施《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远高于盛马系企业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债务人重整成功有利于化解债务人的债务危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和促进四川省石化行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维持和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大英法院故作出如上裁定。

新京报首席记者 赵毅波编辑刘晓阳校对柳宝庆

记者联系方式:zhaoyibo@xjbnews.com

相关阅读: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决想申诉怎么办?权威解读 国际冬泳邀请赛1月5日开赛 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