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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高额利息为诱集资 十六人上当受骗近两千万

原标题:夫妻以高额利息为诱集资十六人上当受骗近两千万

返还高额利息、发放《股权凭证》、组织实地参观……罗某云、熊某夫妻两人耍各式花招织就惊天骗局,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961.892万元。近日,经隆林法院审理,对被告人罗某云、熊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高额利息织就惊天骗局

2013年1月,未曾投资石油生意的被告人罗某云、熊某在亲友中宣称:投资钦州市炼油厂、油库项目,每25万元为一股,投资一股每月可获得3万至3万4千元的分红。被害人郭某东、常某理知道后便要求被告人熊某带他们一起投资。被告人熊某表示同意后,被害人郭某东、常某理即通过银行每人转账25万元给被告人熊某做投资用。一个月后,被告人罗某云、熊某以分红返利的方式从被害人郭某东、常某理的投资钱款中取出6.8万元返还给两人每人3.4万元,并使用被害人郭某东、常某理投资的钱款购买了一辆别克君威轿车自用。

因见到利润大、返利及时,被害人郭某东、常某理又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追加资金给被告人罗某云、熊某用于入股钦州市炼油厂、油库项目。之后,又有知道消息的李某富、罗某光、许某壮、马某松、农某林等多名被害人经被告人罗某云、熊某同意后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汇给被告人罗某云、熊某用于入股钦州市炼油厂、油库项目。为了取得更多利润,被害人罗某光、许某壮、熊芳、黄某婷等人在亲友中以 “每25万元为一股,投资一股每月6%-12%的利息”的方式借款或吸引投资,取得资金后又交给被告人罗某云、熊某用于入股钦州市炼油厂、油库项目。

被害人交给被告人罗某云、熊某用于入股的资金主要由被告人罗某云管理和做账。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且取得更多的资金,被告人罗某云、熊某在前期都及时用后入股被害人的股金来支付先入股被害人股本的利息,并制作了虚假的《股权凭证》发放给被害人,制作虚假的《股东合作协议》、《股东补充约定》、《聘请协助经营管理合同》等合同与被害人签订;组织被害人到广西钦州油库厂区进行参观。

涉案金额近两千万

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罗某云、熊某共发放《股权凭证》504张,股值共计1.1342亿元。经对已经查明的银行转账凭证和银行转账流水账清单核算,并经被害人核实确认,被告人罗某云、熊某骗取得的被害人李某富等十六人钱款共计4369.04万元,其中作为利息支付给被害人的钱款共计2425.908万元,其余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购买房产、高档汽车及生活消费,无法返还被害人钱款共计1961.89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云、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金额达人民币1961.8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云、熊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二被告人非法集资的数额,经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明的银行转账凭证和银行转账流水账清单核算,并经十六位被害人核实确认,二被告人骗取得的被害人钱款后,先后陆续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返还部分被害人,至今仍有1961.892万元尚未归还被害人,未归还部分应计为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被告人罗某云、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云、熊某经公安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能在南宁市等候侦查人员到来,并跟随侦查人员返回百色、隆林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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