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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体检被查艾滋病毒……擅自将HIV纳入常规体检,医院怎么“不具有违法性”?

原标题:男子入职体检被查艾滋病毒……擅自将HIV纳入常规体检,医院怎么“不具有违法性”?

摘要:涉事医院与招聘公司签订协议,将HIV检测项目纳入常规入职体检的范围并予执行,属于私相授受的行为。

入职体检时男青年谢鹏(化名)却被体检医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检测项目。结果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他求职的公司没有聘用他。因此他将涉事的四川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告上法庭。12月27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决其败诉。

法庭判决认为:医院对谢鹏进行入职体检并抽取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行为,是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入职体检合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医院向疾控中心报送血样进行艾滋病确证的行为,也是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决其败诉的主要理由是:“医院对谢鹏进行入职体检并抽取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行为,是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入职体检合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可果真如此吗?

涉事医院与招聘公司签订协议,将HIV检测项目纳入常规入职体检的范围并予执行,属于私相授受的行为。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19条也进一步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

可是,涉事医院却在谢鹏并不知情、并不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采样检测,并对艾滋病携带作“体检不合格”的结论。

上述条例第39条第2款还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可是,涉事医院又涉嫌违反保密制度,将谢鹏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泄露、知会给招聘公司。

《合同法》第52条第5款明文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涉事医院的所作所为,已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该条第2款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涉事医院与招聘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私相授受,将HIV检测项目纳入常规入职体检范围并予执行,也涉嫌侵犯了作为第三人的求职者的知情、同意、隐私、就业等多重权利。

合同都本应无效;市中区法院判决所称的涉事医院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又从何谈起呢?

即便涉事医院向疾控中心报送血样进行艾滋病确诊的行为,属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相关采样检测行为,也得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而不能够无视程序正义,不择手段,只管结果。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初检结果也照样报送,只会结出“毒树之果”。

在因涉事医院将“体检不合格”结果知会招聘公司,导致谢鹏落聘后,谢鹏提起了一系列的反侵权、反歧视诉讼。在此前针对招聘公司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中,今年4月28日,谢鹏取得了重新上岗的结果。根据协议,劳资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此前已支付的6758.74元外,还支付谢鹏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6.3万元;招聘公司领导还曾召集部门负责人开会,参会同事一致投票表示了愿意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事的接纳态度。

由此,谢鹏一度成为全国艾滋就业歧视重回岗位第一人。只可惜,该结果是经市中区法院组织开庭调解而得出,而并非法院裁判的结果。如今,当谢鹏对涉事医院提起侵权诉讼,却又径直给裁判败诉了。这都令人不无遗憾。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渠道主要为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在人际日常接触中并不会发生传染,这本应是常识。艾滋病病毒携带,并不会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

没人生活在真空中,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也是人,也是要吃饭、要生活的。不论是招聘公司,还是涉事医院、司法机关,又或其他社会成员,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都应消除偏见和歧视,采取包容和接纳的态度。

如果一味谈“艾”色变、盲目恐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歧视、拒斥、隔离的态度,非但会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陷入工作无着的生活困境当中;而且,若他们长期生活在社会隔离的环境中,一旦因此滋生反社会人格,做出有损他人的事情来,到时反为不美,成本最终还是要民众来埋单的。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消除歧视和隔阂,采取包容、接纳态度,既是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是为人人。今年的世界艾滋病日过去还不到一个月,这些常识,难道这么快就被忘了?

栏目主编:朱珉迕文字编辑:朱珉迕题图来源:东方IC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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