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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正式印发

原标题:《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正式印发

昨日从深圳市纪委监委获悉,为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商品交换原则向党内渗透,促进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深圳市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措施》(以下称《措施》),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再加一道防线,推进廉洁风险防控关口前移。

据介绍,《措施》从履行职务、营利活动、兼职取酬、辞职后从业、亲属从业、借贷借用、接受馈赠、社会交往、裸官任用、公务回避等十个方面提出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措施。如,在借贷借用方面,《措施》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或以他人名义,向该公职人员的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借贷款,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自金额达到十万元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公职人员及其配偶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单笔借出金额超过五十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借出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约定年回报率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应当自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措施》将分散在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中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各项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在与新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文件衔接的同时,列出许多新情形。如,履行职务方面的“招揽业务、介绍生意”,借贷借用方面的“民间借贷”,接受馈赠方面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或者优惠”,社会交往方面的“公职人员不得与管理服务对象、中介机构人员进行带有博彩性质的娱乐活动”等。

另外,《措施》要求,公职人员发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关于亲属从业、借贷借用、接受馈赠方面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并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报告。

据悉,《措施》所指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公职人员主要指国家监察法确定的前两类监察对象。同时,明确要求不属于这两类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制定相应规定,推动落实监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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