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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富川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

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富川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

12月27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杨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

2014年开始,杨某为犯罪做准备,从他人处购买管制刀具若干及枪支4支。从2016年开始,杨某纠集唐某、杨某云、杨某彪、盘某(另案处理)等人,形成以杨某为首、唐某、杨某云等人为骨干的犯罪集团,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1月,杨某及唐某在县城租用的房间内制作射钉枪子弹30余发。

2017年5、6月份,杨某、唐某、杨某云及盘某等人为索要钱财,开始策划绑架。2018年年初,杨某等人将绑架对象确定为杨某婷,并于同年3月21日持枪对杨某婷进行了绑架。在此期间,杨某、唐某及杨某云抢走了被害人身上的所有财物并向杨某婷索要8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23日,杨某婷的朋友将3万元人民币汇款到了杨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为防止被发现,在绑架期间,杨某、唐某及杨某云多次对杨某婷的藏匿地点进行转移。此外,杨某彪、杨某云及奉某在杨某的吩咐下,将作案工具及其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物品转移至甘某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杨某等人藏匿的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予以扣押。3月23日,杨某等作案人员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害人杨某婷获救。

2018年2月的一个晚上,杨某、唐某及杨某云等人在县城内某酒吧遇到何某。在何某拒绝还款后,杨某及唐某二人各持一支手枪强迫何某归还300元欠款给杨某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唐某及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8年2月15日晚,杨某指使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步行街用砍刀追砍杨某起,导致杨某起的手臂被砍伤,杨某及盘某俊则负责接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唐某、杨某云及甘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杨某、唐某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云、杨某彪、甘某、奉某帮助杨某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毁灭证据罪。在实施绑架共同犯罪中,杨某、唐某及杨某云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唐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唐某、杨某云、甘某、杨某彪、奉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唐某、杨某云、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杨某为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纠集唐某、杨某、杨某彪等人,形成以杨某为首,以唐某、杨某云、杨某彪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内进行绑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杨某、唐某、杨某云、甘某、杨某彪及奉某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判决杨某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唐某犯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杨某云犯绑架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甘某犯绑架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杨某彪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奉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杨某、唐某、杨某云及甘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杨某婷人民币41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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