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合同编|委员“口头承诺可视为合同条款”不能删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6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时,部分委员提出,“口头承诺可视为合同条款”规定不应删除。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提出: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做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
本次会议审议的二审稿,删除了上述“口头承诺”条款。
为何删除“口头承诺”条款?委员罗保铭表示,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没有说明删掉的理由,“另外在参考材料里有一个专家意见,说本条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开发商卖房的情况,将该适用范围拓展到所有的合同是所谓过度扩大适用范围。还有,合同订立要以确定性的文本为准。我觉得专家提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类似开发商卖房中夸大允诺,最后又不兑现的情况,还是多有存在的,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少。法律上怎么约束这种行为,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我觉得还是要在合同编中有所体现。”
委员张苏军建议,应恢复一审稿的“口头承诺”条款,“也不完全是开发商。现在有这样一些情形,比如,好多旅游公司吹境外旅游会有星级宾馆、豪华客车,到实际兑现的时候宾馆的条件很差,而且车也破破烂烂,还有其他类似私人行医、私人体检的公司很多,都做了很多夸大宣传。这些宣传都有资料和印刷品,有影视材料,所以我觉得应该把281条恢复。可以在恢复后做一些细致的修改,把它限定在可以举出证据的书面材料、宣传材料、影视材料,不是单纯的口头承诺。这一条的恢复,不但是使内容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重要的是对中华民族一诺千金的优良传统的法律确认。”
委员刘修文也建议,恢复一审稿的“口头承诺”条款,“有观点认为,普遍性地确认合同订立前允诺的法律效力有可能损害合同正式文本的严肃性和影响合同的可预期性,因此建议将该条限缩为仅仅适用于涉及消费者的合同领域,这实际上是把该项规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特例’处理。其实,普遍性地确认合同订立前允诺的法律效力并不会损害合同正式文本的严肃性或影响合同的可预期性,因为当合同订立前的允诺与合同正式文本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正式文本的效力肯定是优先的,以此为由将该条规定限缩在涉及消费者的合同领域难以成立。”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吕银玲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