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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保姆受伤 原则上将由雇主一方来担责”不妥

原标题:委员:“保姆受伤原则上将由雇主一方来担责”不妥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保姆干活时受了伤,保姆和雇主之间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12月26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这一问题引发部分委员关注。

对于保姆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划分,现行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过错原则,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将此修改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2月23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错中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二审稿据此作出相应修改。

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王超英提出,“说接受家政服务的一方获得了利益?那么提供家政服务的一方就没获得利益么?他也获得了利益,实际就是劳务报酬,双方都是有利益的。”他认为保姆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划分应继续采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原则,“还是应该按照过错原则,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原来的条款规定是比较适宜的。现在的条款好像我们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有人是弱者,实际上现在享受家政服务的很多人都是普通的劳动者,退休的老人,因此从平衡的角度说,这个修改是不好的,建议改回一审稿的规定。”

委员庞丽娟也表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家政服务类工作,可能看做双方都获得好处,一方接受了服务,另一方接受了报酬;一方提供了就业机会,另一方就了业;而且双方是自愿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假定前提得好处的就是聘用这一方,侵权的就是聘用这一方,可能不妥。我们的立法最好是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提供就业机会和提供家政服务的都是百姓,应该平衡,体现对所有人公平的原则。”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吕银玲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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