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某欢等33人重大涉黑案

原标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某欢等33人重大涉黑案

宣判现场

审判长詹一林院长宣读判决

杜某欢等33名被告人在接受宣判2018年12月27日上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在南江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某欢等33人重大涉黑案件。其中被告人杜某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宁某等2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李某等4人犯窝藏罪、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共50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杜某欢在位于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大芦社区的某工程项目工地外搭建一间木棚作为据点,纠集李某等19人,逐渐形成了以杜某欢为首的较为固定的团伙恶势力。2014年下半年,杜某欢团伙在该项目工地附近新建一间铁棚作为组织的新据点,期间,被告人宁某等11人陆续加入该组织。2016年,为了攫取更多财富,杜某欢团伙在玉林市先后成立6家公司,并将大芦社区旧办公楼作为组织的又一活动据点,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杜某欢为组织、领导者的30多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杜某欢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大芦社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商、承建商、建材供应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包括以拦建材运输车、阻拦勾机作业、打砸车辆、殴打司机和供应商等方式阻挠施工,强行承揽沙、砖、石碴供应及广告制作、土方外运等工程,涉及强迫交易的金额达27529766.05元,非法获利2235510.49元。

为维护组织非法权威或为杜某欢个人泄愤,杜某欢黑社会性质组织动辄围殴被害人,开枪伤人,持刀砍人,逼被害人下跪侮辱、打砸车辆等等。自2012年至2018年6月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了1人轻伤、2人轻微伤。

该组织在攫取大量财富的基础上,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或安排组织成员消费娱乐,或在组织成员实施有关暴力行为后,出资斡旋,强迫被害人接受经济赔偿,逃避法律制裁,或在组织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发放生活费等,以上述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达到笼络人心、强化对组织成员的控制。该组织对玉州区茂林镇大芦社区及周边地区的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玉州区部分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危害性极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欢等33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相关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包庇罪等12项罪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阅读: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持续解放思想——三论学习贯彻我省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座谈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