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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原标题: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列席会议人员

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广州海事法院负责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负责人,广州互联网法院负责人。

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目前在穗的曾经担任过广州市领导班子正职、副职的老同志(只列席开幕会和闭幕会);

中共广州市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人和参事;

出席政协第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列席开幕会);

荣誉市民代表15名;

海外华侨华人代表25名;

香港广州社团总会、澳门广州社团总会负责人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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