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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二审 高铁霸座、抢方向盘受规制 “OFO押金”等问题待解

原标题:民法典合同编二审 高铁霸座、抢方向盘受规制 “OFO押金”等问题待解

民法典合同编二审 高铁霸座、抢方向盘受规制 “OFO押金”等问题待解王峰

本报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12月2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并于12月26日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回应社会热点仍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的立法特色。草案二审稿针对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新增了规定。还针对物业服务合同、虚假捐赠等完善了相关规定。

但在今年8月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曾有参与审议人士提出对电子商务领域押金、互联网金融等民间借贷的乱象进行治理,建议考虑在民法典合同编立法中作出规定。

对于这两个不仅存在法理争论,且实际操作复杂的问题,草案二审稿能否予以回应?

回应民生热点

火车上“霸座”“霸铺”,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类似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亟须法律规制。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草案同时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法律针对当下群众反应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有助于约束乘客行为,督促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

草案还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实名制客票丢失后的补票问题,社会上早有反映。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明确承运人的责任,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孙宪忠说。

针对现实当中为了博取名声搞虚假捐赠,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了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为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草案二审稿在救灾、扶贫等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情形。这几种情形下,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是否写入押金还存争论

ofo退押金难牵动着上千万用户,也掀起了社会热议。

今年8月第一次审议草案时,参与审议的孙宪忠就建议,将押金、保证金等纳入一并考虑。目前草案二审稿正在审议之中,尚未公开征求意见,据报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未提及押金问题。

“将担保法纳入民法典合同编也是可以考虑的,可以使债权人得到更加妥当的保护,增强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问题在于,严格意义上讲押金并非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我国担保法对担保方式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一位民法学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对于押金的法律性质,有人主张属于物权关系,有人主张属于债权关系。民法典的编纂时间紧迫,恐怕难以对这个争论予以明确。”他说。

在专门法律中规制更有可操作性。刘俊海认为,押金应由第三方银行存管。“本世纪初,曾有很多券商挪用股民保证金,此后证券法修改时规定保证金由银行存管,挪用行为从此消失。”他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民间借贷需进一步论证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分章规定了多种合同形式,其中借款合同备受关注。

今年8月审议时,李康委员说,建议在合同法分编要关注民间融资的问题。包括“校园贷”的问题,对大学生影响很大。

“建议在这次合同分编编纂中将民间借贷中的经营性放贷设法纳入国家监管,通过立法、行政等规制模式,逐步实现对经营性放贷监管的全覆盖,从而实现对民间资本有效规范指引。”李康说。

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建议将民间借贷区分为一般性借贷与经营性借贷,消弥现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立法比较单薄、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商业行为的借贷行为极易引起行业垄断,制定这个行业不平等的规则,包括现在现金贷中的各种虚高债务的规则,都是行业定下的潜在规则。在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按照现行法律,对于经营性信贷只能按照自然人之间的普通民事行为,假设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我们知道在形成一个行业垄断的情况下,作为借款方的一方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缔约的意思,所以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之后的结果对民事主体的一种不公平。”厉莉说。

厉莉认为一审稿过分强调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对债权人基于行业性的优势地位会对债务人造成的利益伤害没有考虑到。

“立法应该对民间借贷问题予以考虑,但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民间借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还是除了金融机构的借款之外的其他借贷?”刘俊海说。

但据法制日报12月25日报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间借贷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政策等诸多问题。对借款合同是否区分、如何规定,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我建议根据借贷性质区分商事借贷和民间借贷,分类施策,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建立符合实体经济要求的、良性互动的民间融资生态环境。”刘俊海说。(编辑吴红缨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wangfeng@21jingji.com;wuhy@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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