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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爆竹持汽油阻扰施工”免刑罚 坚持无罪将上诉

原标题:男子“绑爆竹持汽油阻扰施工”免刑罚 坚持无罪将上诉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 江苏常州男子曹亚军因身绑20个爆竹阻挠施工,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有了新进展。12月26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江苏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曹亚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李长青则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该判决依据是“曹亚军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此前曾在押10个月、后被取保候审的曹亚军,已恢复自由。不过,家属对这一判决结果,仍不满意,“坚持上诉,主张无罪”。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加盖“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章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曹亚军,1963年出生,常州市人。他在常州新北区薛家镇船坊村有承包地。去年7月15日上午,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玉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施工队,对船坊村委茅家塘地块进行土地平整施工,其间曹亚军及其妻子到现场阻挠。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曹亚军免予刑事处罚。受访者供图

刑事判决书显示,检方指控,施工现场位于曹亚军所承包的土地外围,曹亚军身绑1捆共20个爆竹、左手持1个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右手持1个打火机,对施工现场十余名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并阻挠施工。施工被迫停止20余分钟。

去年7月16日,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把曹亚军刑拘;同年7月30日,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曹亚军。今年6月28日,曹亚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江苏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今年12月26日,江苏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向曹亚军一方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曹亚军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明确,其动机并不影响本罪构成,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曹亚军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最终,该法院判决:被告人曹亚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爆竹、汽油,依法予以没收。

对此结果,曹亚军辩护律师李长青对新京报记者称, 该判决“依然过重”,曹亚军行为“最多给予他行政处罚就够了,构不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此前被刑拘后,在押10个月,今年5月才取保候审出来”。

李长青还向新京报记者补充道,曹亚军多次表示,其行为目的就是“吓唬吓唬他们”,以便阻止违法施工。这与其现场行为(没有打火)一致。公诉机关指控曹亚军使用了爆竹和汽油,如果构成犯罪,使用的罪名应当是爆炸罪、放火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长青对新京报记者明确表示,曹亚军一方仍坚持无罪,“将上诉”。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编辑 张太凌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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