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赫美集团被央行处罚100万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赫美集团风波不宁。近日,新京报记者自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获悉,其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表(2018年第233期)上,赫美集团名列其中,其被罚10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深人银票罚)罚字2018第002499号”,违法行为类型为“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12月4日,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公示表(2018年第233期)
目前,赫美集团尚未就此发布公告。12月12日上午,新京报记者致电赫美集团证券部,对方称,将了解一下。12月26日,新京报记者再次致电赫美集团证券部,对方称不太清楚,“最近比较忙,可能没有核实这个情况”,稍后将向领导汇报。
在此之前,据中国经营报12月初报道,赫美集团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5张共1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1个月仍未能兑付。上述5张商票均在2017年10月18日出票,而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10月5日、10月8日、10月10日、10月16日和10月17日。
据报道,由于上述票据逾期,10月24日,持票人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票据追诉权纠纷为案由,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赫美集团、赫美集团惠州分公司、王磊。
据悉,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后者是前者的分支机构,承兑人到期无条件付款。上海某中型商业保理公司副总经理表示,“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方面受公司管辖,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分支机构。这可能会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这一交易是否真实?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所开出的票据,还是纯融资性的票据?”
据介绍,赫美集团成立于1994年11月,2010年2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356)。集团定位于“国际品牌运营的服务商”,旗下拥有近40个品牌,超过200家门店遍布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逾50个国内一、二、三线城市,品类涉及饰品、珠宝、男装、女装、休闲装、运动装、童装、鞋类等品质生活的方方面面。
12月5日,新京报独家报道,赫美集团近日新增了一条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信息,执行法院是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是(2018)鄂0102民初9657号,立案时间是2018年11月15日,案号(2018)鄂0102执2624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是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是2018年11月26日。
12月7日,赫美集团公告称,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之股东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赫投资”)与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显示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作为该借贷合同担保人,对此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月13日,新京报记者自深交所官网获悉,其已对赫美集团下发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14号),要求赫美集团说明五方面情况,包括:请说明首赫投资向武汉小贷借款的原因、用途、未及时归还的原因,以及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原因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说明截至回函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以及其他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交所表示,“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赫美集团正寻求引入外援。
12月6日,赫美集团发布公告称,赫美集团与裕文堂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裕文堂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协议转让受让赫美集团原股东股份、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或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持有赫美集团不超过总股本5%的股份,从而成为赫美集团的战略股东。
赫美集团表示,此次引入裕文堂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缓解目前较为紧张的资金流动性问题,对公司未来经营有着长期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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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首席记者 赵毅波 编辑 徐超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