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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之重器”的2018

原标题:“治国之重器”的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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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定”“变”相随 精彩纷呈

:“治国之重器”的2018

回顾2018年,我国立法始终与改革开放“同频共振”,改革倒逼立法,立法引领改革,确保了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

法治周末记者戴蕾蕾

法律,治国之重器。

回顾2018年,我国立法始终与改革开放“同频共振”,改革倒逼立法,立法引领改革,确保了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

立法的特点是“定”,而改革的特点是“变”,用“定”的立法来适应“变”的改革,可以说是立法工作的一条主线。

“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一致,恰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说。

截至今年11月,我国有一部新时期宪法,269部现行有效法律,755部行政法规,1.2万多部地方性法规。

时代之需

宪法的稳定与变革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

这是自1982年颁行宪法以来的第五次修宪。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表示:“宪法具有稳定与变革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统一起来的,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先后作了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充分反映了时代的特色和要求。其中1988年把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写进了宪法,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

“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再次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使得宪法能够及时和有效地反映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新成果,保持宪法自身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适应性。因此,此次修改宪法是时代之需。”莫纪宏表示。

从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到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与时俱进,印证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时代图景。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反腐败工作走入法治化轨道

此次宪法修改共有21条,其中11条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的几天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规定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等。

参与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期起草工作和监察法的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表示,从国家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讲,决定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宪法的修改,监察法制定,刑诉法的修改,都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相关。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这些年来能够真正称得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项目,其影响深远,或者说是事关全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实现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实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李寿伟说。

李寿伟表示,根据改革的设计,监察委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与其并列的一支单独的,独立行使监察权的一个国家机构,这形成了宪法体制上的重大改革。通过这一改革,可实现我们国家监督体系的科学化。

而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开设的“法法衔接20讲”专栏中,开栏语特别提及“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旨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进程协调统一,同频共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法治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

反映时代精神和特征

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今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一审稿共6个分编、1034条,从数量上看,占整部民法典的83%。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在2020年3月,民法典各分编将与此前已经出台的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新华社评论指出,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指出,总则是搭建起民法典的骨架,各分编是民法典的血肉,各分编是对民事法律制度各类情况的具体规范,民法典所确立的民事基本制度主要体现在各分编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因此,参与审议的委员以及多名专家学者都特别强调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时代”性。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就表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总体上相对保守,给人的感觉就是把原有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那些看起来比较稳妥的相应规定,还有少数的司法解释汇总和整理了,创新不够,和我们国家社会的高速发展对接不够。新时代,在立法上特别是民法典制定上应有新的考虑和作为。”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则强调,权利的与时俱进,决定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新诞生的权利在民法典中得不到反映,这样的立法就是落后的。

“法典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不仅是法学家和立法者的水平,根本在于时代提供的独特机遇。这部民法典应该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的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军表示。

“我国是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短短的40年里摆脱贫困,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体。应该说,这一伟大成就与我国制定的33部民商事法律密切相关,民商事法律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杜黎明指出,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新的时代,迫切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最后形成一部完整、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分编。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受邀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六讲时强调:“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要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21世纪的时代特征。”“今天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民法典的代表,我们的民法典应当充分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真正体现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

中国人大网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1月3日,民法典分编草案征求意见43万余条,是近几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个税改革的坚实一步

减税进行时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个税改革是一次突破性、革命性的修改,解决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没有解决的问题,终于实现了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的转轨,这也是本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至今,已进行过七次修改。

“此前六次修改多是围绕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等问题的小幅修改,此次修改则旨在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着力解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是我国健全现代税制体系和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刘剑文称。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指出,这次个税改革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但与以往几次改革不同的是,这次减税并不是单纯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而是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二是加进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三是调整了累进税率表,拓宽了3%、10%和20%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如以前3%的税率只适用每月0—1500元的应税所得,修改后适用于0—3000元的应税所得。“应当说,这次‘三管齐下’的减税措施也是个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而且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彰显新法对公平原则的贯彻。这一做法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更加平衡充分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并将对其他税种税法的制定和修改起到示范作用。”

“新法结合我国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的新发展,对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关的实体和程序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更充分地体现了税收要素明确和稽征合法原则。比如,在实体制度中,明确界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分类,完善了有关纳税人身份确认的规定;在程序制度上,引入反避税、纳税人识别号、涉税信息协助确认等制度,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保证法律的权威和严格执行。”刘剑文表示。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明确,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

适应数字化时代变革

电子商务法的法治时代已到来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新法共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同于其他由部委牵头的立法,电子商务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立项,具有极高的立法效力层次,旨在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奠定一个基本法律框架。

在其出台之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规则只是散见于合同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已经无法全面匹配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需求。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是一部适应时势的立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原则贯穿始终,是对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促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直至今年最终通过,电子商务法既有规范市场秩序、实施市场促进的公法内容,又有规范电子商务主体交易行为、界定电子合同效力的私法内容。

电子商务法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市场主体的登记制度,而电商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赵旭东认为,市场主体登记,意味着自然人网商正式进入到行政监管的视野。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特别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建构一个与互联网技术架构相吻合,与电子商务业态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管理制度,在立法中得到了最充分的讨论,但也是法律具体实施时将面临的一个很大挑战。

“总的来说,市场主体身份的登记和管理制度的建构,需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要,对自身进行调适。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就是在虚拟的网络经营场所中开展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意识到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场所的确不同于传统的企业经营场所,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不应等同于对传统企业的要求,而应该予以调整,适应电商的要求。”薛军表示。

薛军认为,数字化时代的监管思路必须体现出数字化、电子化的维度,电子商务法已经通过相关规定勾勒出了这个思路的雏形,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路。

为了配合电子商务法的顺利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2月3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细则。

多名电子商务业内人士表示,电子商务的法治化时代业已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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