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委员:“落户”不能作为交回土地承包权的条件

原标题:委员:“落户”不能作为交回土地承包权的条件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江小涓建议修改有关进城农村承包权的条款:国家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迁入城镇落户并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要引导其依法并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她解释说,作出如上修改的理由为:各个城市农户进城落户的含金量是不同的,教育、医疗、低保、住房等城镇居民的权利并不都是一次性赋权,因此“落户”不能作为交回土地承包权的条件;当获得城市居民全部权利特别是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的权利后,就应该转让土地承包权;只转让经营权不利于土地长期有效利用,因此要明确转让的是承包权。

江小涓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应遵循三个原则:合理保障各方权益,当不确定或有冲突时,倾向于农户;当农户权益有效保障后,要着眼土地资源的长期有效利用;长期看,要维护城乡居民的权利平等。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侯佳欣 校对 郭利琴

相关阅读:
代表建议立法明确外嫁女能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涉土地立法“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