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未全面履职监管环保制止违法行为 检方可提公益诉讼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今日(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公益诉讼主题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发布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时指出。
案情显示,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甲醇项目试生产期满后未停止生产,造成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值持续超标。陕西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虽有罚款等一定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履职到位,违法生产行为及颗粒物超标排放持续存在。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在发出《检察建议书》未实现应有效果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通过这一案例,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职的具体涵义和判断标准,为今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万春说。
他表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围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者不全面履职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观过错、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后果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政策要求、文件规定等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依法履职。行政机关未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遭受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那么,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如何判断和认定?万春表示,应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为依据,对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是否全面运用或者穷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为标准。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应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职。
新京报记者 何强
见习编辑 侯佳欣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