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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平南法院公开宣判两例“拒执罪”案件

原标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平南法院公开宣判两例“拒执罪”案件

自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平南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7件,有效震慑了被执行人,警示、教育、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构建诚信社会。12月21日,平南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一

2016年7月28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821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利息给蔡某。判决生效后,蔡某向平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1月7日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黄某仍拒绝履行执行义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06年5月24日与他人合伙开办船务公司,其占51% 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至2018年1月;2011年1月26日开办船务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登记在被告人黄某名下的船舶有3艘,另登记船务有限公司的船舶有4艘;被告人黄某于2017年8月22日经中间人梁某介绍将其中一艘船舶以939800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林某于当日支付黄某购船款262800元,由林某负责偿还该船舶抵押在信用社的677000元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当日,黄某将船舶交给林某,林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201500元至梁某账户,8月23日又转账25000元和45000元给梁某,由梁某向黄某支付购船款;被告人黄某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成信用社开户的银行账户内,有大至17万多元、5万元,小至几百、几千元的款项频繁进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对基本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黄某自2017年1月7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甚至将其名下的船舶擅自转让给他人。其与他人开办的公司每年有利润分成,在大成信用社开办的账户有大量的款项频繁进出,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属于情节严重,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平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

2004年12月28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谢某诉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判决黎某赔偿217357.4元给谢某,并负担受理费5678元,其他诉讼费1253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黎某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并分别于2013年、2016年将经济收入用于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买房、购置汽车。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黎某于2018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还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平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黎鹏表示,该院将继续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所有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和打击,严厉惩治被执行人故意“拖、逃、躲、赖”等行为,切实提升执行工作实效,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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