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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原标题: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本报讯 (记者 颜若雯)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市民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凝聚民智,为做好条例统一审议阶段的审查修改工作打下基础。

滞后于新形势下物管工作需要

条例有必要全面修订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介绍,2009年修订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在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小区环境等各方面需求逐渐提高,物业服务行业规范不够完善、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业委会成立换届和监管难、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管理矛盾、专项维修资金启用难、公共收益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表现日益突出,条例已滞后于新形势下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我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今年3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的方式,对现有法规进行综合评估,收集了68条具体条文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订草案修改量超90%

一审中提出100多条意见建议

修订草案共8章103条,主要有法规条文修改量大、突出解决重点问题、紧紧抓住关键环节等三方面特点。

修订草案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修改了79条、新增19条、保留5条,修改量达到90%以上,一些主要制度设计也有所调整。一审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100多条意见建议。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纠纷比较集中的问题,如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成立难、业委会成员履职不到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难等,修订草案降低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要求,明确了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组成员和职责,同时,鼓励使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为业主投票提供便利;修订草案对业主委员会任职条件、职责与禁止行为清单、任期与印章管理、任中与离任审计、换届与解散、财务移交等作了细化规定;修订草案强化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的监督,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明确了物业使用的禁止性行为。

此外,修订草案还健全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车位车库的租售等内容;规定了新建小区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后所有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专业单位;规范了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建立了公共收益的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统筹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全与方便使用,强化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次缴纳和续交义务。

聚焦十方面重点问题

邀市民提出意见建议

“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条例的修订备受关注。”张晓涛表示,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紧贴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和条例本身,最好精确到具体条款。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梳理了十个方面的主要制度设计,欢迎市民围绕这些制度设计提出意见建议:1.对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2.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和建议;3.对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制度的意见和建议;4.对业主大会相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5.对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6.对前期物业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议;7.对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与义务的意见和建议;8.对业主共有资金制度的意见和建议;9.对物业服务收费及调整规定的意见和建议;10.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修订草案全文见5、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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