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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在毗邻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

原标题:广州新规:在毗邻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

新京报快讯(记者 赵昱)12月24日晚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办法》主要就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及提取监督四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提取条件方面,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办法》还推进了一系列保障性举措。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岗、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职工,离退休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者,出境定居者,缴存人死亡后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将不受限于满足买房贷款需求,也可以作缴纳房屋租金之用。

《办法》还提到,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而对于租赁住房的,若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以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起算,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办法》还指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此次广州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属于常规性政策,并非购房 “松绑”。

“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可以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比如北京在2018年9月之前可以异地提取,9月之后政策收紧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省会城市才可以异地提取。江苏、天津等省份也都可以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 张大伟表示,大部分购房者更期待异地使用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对市场影响不大。

新京报见习记者 赵昱 校对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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