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第四批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按照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昨天,市法院组织南岗区法院、方正县法院对7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30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例1
利用网络寻找男同性恋约嫖后敲诈
2018年3月31日至7月10日间,王利军等人有分有合,利用网络寻找男性同性恋人员,在介绍同性人员卖淫后,利用同性嫖娼人员不敢、不愿报警的心理,先后对高某某等21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在以王利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王利军负责通过同性恋网站联系同性恋人员、出资开房、收取和分配赃款等,为该集团的组织者;崔巍、张丁柱负责与同性人员发生性关系;邵洋洋、张兴负责在崔巍或张丁柱与同性人员发生性关系后进行敲诈勒索。所得赃款由张兴分得10%,其余赃款由王利军、邵洋洋、崔巍或张丁柱均分。
判决结果
南岗区法院认为,王利军、邵洋洋、崔巍、张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王利军多次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王利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邵洋洋、崔巍、张兴十五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三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罚金。责令4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2018年10月8日,张丁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南岗区法院认为,张丁柱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犯数罪应并罚。因张丁柱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丁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2
滥用职权招揽生意强迫车主加油
2002年4月起,丛殿涛任方正县运输管理站稽查一队队长。2012年,李洪峰、孙继威调入稽查一队担任队员。同年,丛殿涛与妻子赵敬波承包了方正县天门乡天源加油站,赵敬波负责加油站的进油、结算、赊欠统计等工作。丛殿涛要求李洪峰、孙继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拦截、查扣在方正县内从事运输业务的翻斗车,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车主及司机前往天源加油站加油,利用职权为自己招揽生意。
2013年,丛殿涛、赵敬波出资购买一辆牌照黑LE6337的流动加油车,停靠在方正县方正镇东岗汽配城后院车库内,并允许前往加油的翻斗车赊欠油款。为便于催促车主及司机前往加油,丛殿涛、赵敬波又为该加油车配备车载电话,于2013年夏季至2014年冬季雇佣赵晨光、于2014年冬季至案发雇佣安德双负责加油车的加油业务。
对在方正县境内营运但不来加油,及通过赵敬波统计欠条反映加油间隔时间长的翻斗车车主及司机,丛殿涛指使赵晨光、安德双打电话催促,并进行言语威胁,对经过催促仍不积极加油的车主及司机,丛殿涛便指使李洪峰、孙继威对这些车辆拦截、罚款,迫使车主及司机前往加油站及加油车加油,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先后强迫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邵某等人交易金额476270元,因王某某拖欠加油款,王运宝帮助丛殿涛强迫将王某某价值14万元,车牌为黑C52108、黑A14065的两台翻斗车,以7万元的价格强行抵押,王某某在支付前三个月利息10500元后,未再支付利息,直至案发,车辆一直处于丛殿涛控制下。
经调查,自2012年至2018年7月,丛殿涛在担任稽查大队一队队长期间,对违章车辆处罚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突破处罚幅度、降低罚款数额进行处罚。违章车辆应处罚金额644500元,实际处罚203200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41300元。
判决结果
方正县法院认为,丛殿涛、赵敬波、李洪峰、孙继威、赵晨光、安德双多次强迫多名车主购买商品,情节特别严重;王运宝明知丛殿涛强迫他人交易而予以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丛殿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降低处罚幅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丛殿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赵敬波、李洪峰、孙继威、赵晨光、安德双、王运宝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扣押在案的黑C52108、黑A14065长翻斗车依法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案例3
威胁、恐吓强行收取市场“管理费”
自2017年3月起,在未获得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石晶先后组织多人在南岗区王岗镇家合城小区菜市场,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管理费”“摊位费”等费用。
2017年3月,石晶找来石峰、陈辉及孟丹东(另案处理)帮助其收取费用,每天向每个摊位收取20元至50元不等的费用。同年5月,石晶又找来程惠民为其收取费用;9月,陈辉找来胡兴波为石晶收取费用;2018年3月,胡兴波又找来何涛为石晶收取费用。上述人员将所收取的费用交给石晶,如石晶不在则交给石晶的弟弟石峰,如出现商贩不交费的情况,石峰等人即对商贩进行殴打、辱骂、威胁等。
石晶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强行收取被害人朱某某3050元、蔡某某14000元、徐某某13000元、刘某某4000元、张某某8300元、郑某某3300元、常某某4400元、吴某某6000元。
判决结果
南岗区法院认为,石晶纠集陈辉、石峰、何涛、胡兴波、程惠民等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6名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何涛、胡兴波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石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依法判处石峰等5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责令6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案例4
对违法拉客车辆进行敲诈勒索
20l7年12月起,董丽岐伙同郝庆、李维国、李军、高健以及冯青春、张凯、马士伟(均另案处理)等人,有分有合,在南岗区哈西客运站、哈西红星城小区附近等地,利用车主异地违法拉载乘客、害怕被执法人员处罚的恐惧心理,威胁车主交纳罚款并扣押车辆。
扣押车辆后,董丽岐等人主动提起让车主联系郝庆或找人解决。郝庆出面假装与董丽岐等人商谈,待被害人交纳钱款私了,董丽岐等人再将私扣车辆返还。他们使用上述手段对17名被害人实施了敲诈勒索。
作案中,郝庆负责向董丽岐等人提供假的交通运管站工作人员服装及异地违法运营车辆信息,并通知董丽岐等人去拦截敲诈;董丽岐负责纠集并指挥李维国、李军、高健、马士伟等人冒充执法人员及乘客拦截车辆,自己冒充运管站的队长向违法运营车主索要钱财;李维国负责截车并把车开走,等董丽岐等人敲诈后再把车开到指定地点返还被害人;李军和高健负责将违法运营车辆别停截下。董丽岐、郝庆、李维国、李军及高健等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董丽岐、郝庆为首的恶势力。
判决结果
南岗区法院认为,董丽岐、郝庆、李维国、李军、高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5名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董丽岐等5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责令5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与此同时,南岗区法院对马士伟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另案处理。法院认为,马士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马士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马士伟与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此案中的冯青春、张凯因伙同其他4人故技重施进行敲诈勒索,均被法院另案处理。冯青春、张凯、王斌、付云东、向鹏翔、李德龙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异地非法营运车辆拉载乘客惧怕受到处罚的心理进行敲诈勒索,经与个别执法人员勾结串通,形成恶势力。作案时,由张凯冒充执法人员,以开罚单处罚为由威胁被害人交罚款并扣押车辆,再强迫所扣车辆车主联系冯青春与其联系,以交罚款才给付扣押车辆实施敲诈勒索。
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21日,冯青春等6人有分有合,先后9次敲诈被害人井某某5000元、李某某2500元、张某某8000元、田某8000元、范某某7000元、赵某某6500元、郎某某5500元、伊某某3000元、杨某某4000元。案发后,6名被告人将敲诈勒索所得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南岗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6名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