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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诞生记

原标题: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诞生记

来源:西交民巷23号

2018年11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办“立法故事”征文演讲暨颁奖活动。“立法故事”征文演讲是法工委纪念改革开放40年周年、回顾总结40年立法工作成就经验的系列活动之一。今天,“23号小组”刊登的这篇,是法工委国家法室陈国刚撰写的“立法故事”。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诞生记

陈国刚

和平号角东方嘹亮,友谊传承绵延流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颁授仪式2018年6月8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隆重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俄罗斯总统普京授予首枚“友谊勋章”。这是中国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建立以来,首次对外颁授“友谊勋章”。颁授仪式当天,国家法室全体同志通过电视直播,观看了颁授仪式的全过程。当看到习近平主席将“友谊勋章”佩挂在普京总统胸前,全场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时,我们不仅回想起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立法过程中的那些难忘故事。

“三十年磨一剑”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荣誉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授予解放军、志愿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条例和决议。“文革”期间制定的1975年宪法,取消了关于国家勋章荣誉制度的规定。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相关规定。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第八十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为落实宪法的规定,同时也是根据现实的需要,从1986年底开始,法工委会同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等中央有关部门着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研究起草工作。1988年,根据党中央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参加,组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起草小组。经过认真细致的起草工作,1993年10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关于是否对已故的人员追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法应当规定对已故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同志追授勋章,如不追授,人民群众可能难以接受。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创立和建设的历史较长,需要考虑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人选较多,情况很复杂,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很大。历史人物的功绩已由或者应由历史评价,可以不再追授勋章或荣誉称号。同时,作为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否要规定追授已故多年的人选也需要慎重考虑。由于在这一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本法一审后,没有再次提请审议。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批示,要研究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健全国家荣誉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起草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送审稿)。2011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后致函法工委,建议由法工委牵头研究起草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201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与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等一起梳理总结现行国家表彰奖励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多次召开中央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取得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有关方面着手研究制定这部法律,到1993年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再到这次表决通过,前后历时30年,正可谓“三十年磨一剑”。可以说,这部法律承载着中国人民对为国家和民族作出巨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的肯定和褒奖,凝结着老一辈立法人的心血和汗水,寄托着新一代立法人的努力和梦想。

共和国勋章为谁而设?

在立法过程中,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勋章的名称。1993年草案起草过程中,关于勋章的名称,曾提出过“国旗勋章”、“建设勋章”、“八一勋章”,等等。最终1993年草案规定国家设立一级共和国勋章和二级共和国勋章。这次重新起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过程中,大多数意见都倾向于沿用1993年草案的“共和国勋章”。主要考虑:一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前仆后继英勇奋斗,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已深入人心。二是,授予“共和国勋章”,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三是,“共和国勋章”在内涵上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

共和国勋章应当授予哪些人士?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荣誉,一方面应当具有崇高性,另一方面也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授予范围过大、名额过多,则无法体现出其权威性;而如果授予范围过窄、名额过少,则无法涵盖社会各方面,不能体现出其代表性。基于这种考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关于是否追授的问题,这是1993年草案分歧最大的问题。在这次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本法通过后,现实中存在着有的人符合授予国家荣誉但又已经去世的情况,一律规定不予追授不符合实际情况,但如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士一律追授,特别涉及已故老一辈革命家追授不追授,追授人员范围问题等,必然又引起较大分歧。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本法分两个层次妥善处理了这个问题。一是本法实施前已故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在国家建设中作出卓越贡献的已故人士。他们为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功勋,他们的不朽英名和丰功伟绩永载史册,为子孙后代永远铭记。从法律溯及力等因素考虑,可不再追授。二是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如果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追授。这也是其他许多国家的做法。为此,本法规定:“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友谊勋章可由国家主席直接授予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一审稿只规定了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对象不仅包括中国人,也包括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在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文件稿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以往我国领导人在对外交往中曾获得过外国授予的国家荣誉,由于我国法律未规定相应制度,无法根据外交的需要“礼尚往来”。为此,中央文件稿中增设了“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并规定国家主席在国事活动中,可以直接将友谊勋章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海外华人等。就此问题,考虑到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家勋章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授予。同时,国家主席在对外交往中直接授予外国政要礼仪性的勋章,也是现实的需要。据此,本法规定:“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本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这次授予普京总统的“友谊勋章”,就是由习近平主席直接签署主席令授予的。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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