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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投资从核准到备案:一词之变意义大不同

原标题:汽车投资从核准到备案:一词之变意义大不同

▲资料图,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正值中国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的当天,国家发改委发布最新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其中对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这条被看作是新规中含金量最高的内容。

从核准到备案,表面看是一词之差,实质上这个改变可看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敲门砖,要真正有效落实从核准到备案的转型,将是一场巨大的改革工程。

厘清政府市场关系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站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门槛上回顾,这40年的改革开放所历经的是一场通过放权让利、激活市场和社会活力的经济社会变革。曾经过度集中、可以支配一切的权力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收缩,为市场和社会腾挪出了越来越大的可自由支配的空间,这是40年来中国经济腾飞的内生动力。

进而言之,厘清权力与权利的边界,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是改革开放成败的关键。

如果说从审批到核准是拉开了以简政放权为主行政体制改革的序曲,那么从核准到备案,则是深化基于负面清单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图文无关,图为2018年3月,江苏淮安市民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业务。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当然,行百里者半九十。如何做实从核准向备案的转型,如何更好地发挥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间的各自作用等,彰显2017年诺奖得主塞勒提出的“助推效应”,相关的内容细节、程序正义等决定着这个转型的成败。

当务之急是切忌用否定修辞来包装正面清单管理的内容,并将其归类为负面清单管理。

十九大明确提出政府与市场两只手的作用不能偏废,其目的就是希望在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间产生正向的“助推效应”,发挥有形之手的引导作用。

相比曾经的审批、核准,新修订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明确对相关投资实行备案制。虽然这在行政干预上要显著弱于前两种行政行为,但是备案制不仅完全可以发挥有形之手的“助推效应”,而且还进一步拓展了经济社会活力和自主权,其实际经济社会效应要优于审批和核准。

备案制凸显行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人类的认知极限警示,包括汽车在内的任何投资行为,都是典型的投资主体利用市场分散信息和知识进行财富创造的行为。有形之手缺乏足够的资源,有效、完全地掌握所有市场信息,进而影响有形之手直接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成效,容易出现决策偏差。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听之任之,政府可以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和备案等方式对投资行为产生柔性引导,通过建构具有导向性的政策指引形成尊重市场机制的激励相容效应。

当然,这种建构性的政策导向主要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应该是基于公共利益公共外部性的立场,而非直接指令型地参与市场的资源配置,避免产生市场准入门槛阻隔。

▲资料图,图文无关。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如新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需要满足产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车产量、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等限定性条件。这些限定性条件,严格地说,都是基于决策善意,避免重复建设的浪费等而提出的。

不过,这些条件可能导致市场准入门槛阻隔;毕竟,如果项目投资主体是自由独立的,发改委列出的这些条件,其实是投资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应逐渐交予投资主体自行判断决策。因为权责对称的投资主体追逐的就是经济效应,对投资盈亏的敏感度更具有切肤之痛,即便出现投资损失,其也需自担风险。

事实上,政府有关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制定的政策所产生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通过间接的渠道引导企业投资决策,如新能源电池的回收计划、严格的环保要求、消费者保护等,这些同样可以达到引导企业投资决策的效果。

总之,当前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开启备案制,凸显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基于负面清单管理的行政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不断深化。

接下来,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的程序监管、合规监管,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同时,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从政策程序、政策内容等方面,真正实现由过去的经济决策治理模式向公共治理模式转型,充分做实和保驾护航备案制,避免行百里者半九十。

□刘晓忠(资深金融从业人士)

编辑 李冰冰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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