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司法拍卖”内定疑云未解,就想一赔了之?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这起颇为蹊跷的网络司法拍卖,至今仍云遮雾绕。
落槌之后1小时,即有神秘的“季总”来电,以被拍卖厂房“内定”为由,劝阻拍得者金先生放弃。尽管金先生在规定时间内缴齐了款项,可几个月下来,交接手续一直无法办理,当地法院还以“标的物评估报告有瑕疵”为理由,撤销了这次拍卖。
据中国之声报道,如今,盱眙县法院负责新闻宣传的负责人表示,“此事已经了结”,“隐瞒产权信息的责任人已对金先生进行了赔偿”。金先生则说到法院方面,“现在他们定了两个(规矩),一个就是不准接受任何采访。第二是不准讲任何赔偿的事情”,自己甚至都“写过保证书了”。
纵观这起网络拍卖事件,金先生无疑是财产权益的受害者,而法律也规定了救济渠道。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撤销后,当事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今,既然“隐瞒产权信息的责任人”已对金先生进行了赔偿,而金先生也没有提对法院的索赔追责,似乎这件事情也就到此为止了。
问题是,如果这起事件的处理过程经得起推敲,为何当地法院还要多此一举,不准金先生接受任何采访,甚至不准讲任何赔偿的事情。回看新闻报道,确是“疑云密布”,挥之难去。
比如,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应当履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等职责,如果当地法院也“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审核”,为什么“登记部门登记的有问题,同一证上面有两个产权”“评估公司评估的时候把有证的房产按无证来评估了”,这样明显的标的物瑕疵也没有察觉?除了房产登记、评估部门外,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人员,有没有失职渎职呢?
不仅如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撤销网络司法拍卖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是基于“数据错误”等原因,并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在这起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结果“被法院口头撤销了”,为什么没有出具书面的撤销裁定书?如果有“异议请求”,除了金先生之外,又是哪个“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什么不公诸于众?如果是当地法院主动撤销,就有违法操作之嫌。
任何一点瑕疵,都会遮蔽正义的面庞。一起寻常不过的网络司法拍卖,之所以会演变成人们关注的舆论焦点,与操作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及时,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如果任由“疑云密布”,却就此打结,甚至“堵塞言路”,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戕害法治权威、司法威信。
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展开调查,如实还原网络司法拍卖的全过程,回答“是否内定”“是否程序违法”“是否失职渎职”等质疑,以公正的处理扫清疑云。
□杨晨(法律学者)
编辑 杨林鑫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