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奋斗榜样|他研发了"不起诉量化评估系统"
在今年的全国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展上,“不起诉量化评估系统”吸引了众多参观者的驻足和关注。该系统是由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芦广庆设计开发的。“80后”的他,在15年公诉生涯中,用“匠人”之心精雕细琢,培育出一个又一个精品案。
杀人犯情愿捐献器官补偿被害人家属
2004年10月31日清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派出所勘查了这样一起现场:一具男尸侧卧在玉米垛里,全身近50处刀伤,光颈部就有15处刀伤。同年11月18日,另一具伤情相似的尸体在庆云县被发现。
案件告破后,芦广庆承担了案件审查工作,这是他第一次接手重大杀人案件。“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会采取如此恶劣的手段杀害无辜的出租车司机?”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芦广庆,几番推心置腹地交谈后,他打开了吴某的心扉。
吴某十三四岁便开始打零工,在某超市打工时,吴某盗窃了超市内的东西,很快被老板发现。让吴某意外的是,老板不但没有报案,还给了他改正和继续工作的机会,但自尊心让吴某选择了辞职。
这件事对吴某触动很大,他发誓好好工作,干出个样儿来。干保安、学电焊、盖楼房,接着吴某又做起了出租脚手架的生意。那段时间,虽然累到抽筋,但吴某的生活充满希望。好景不长,吴某的一个同行老乡刘某一直以来都是吴某帮忙、照顾的对象,在二人合伙期间,因为资金问题出现摩擦,刘某一再出尔反尔、百般抵赖,并当众羞辱吴某,加上连续出现两起工伤事故,老板把责任全部推到吴某身上,吴某的自尊心和人生观受到巨大冲击。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他选择了抢劫杀人。
芦广庆认为:“点燃一盏心灵的灯,唤醒迷失的灵魂,是公诉人真正的价值体现。”检察官的倾听和理解打动了吴某,再次唤醒了他的良知。吴某提出如果被判死刑,愿意捐献器官补偿被害人家属,他还表示愿意将自己的经历写出来警示世人。
闯祸的学生顺利参加高考
2015年8月,高三学生刘小明(化名)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由于车速较快,不慎将程某撞倒,造成其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刘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小明迅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被取保候审。因案情相对简单,庆云县公安局拟以刘小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庆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芦广庆了解情况后,深入刘小明所在学校、村庄和辖区派出所,调查了解其平时情况,他发现刘小明在学校和邻里间的口碑很好。另外,芦广庆还了解到,刘小明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已报名参加高考。芦广庆和同事们分析认为,如果检察机关立即受理此案,不仅会分散刘小明的学习精力,还会对其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
为追求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芦广庆积极与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家属协商、沟通,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三方最终确定,待高考结束后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一方将部分赔偿款提存至县司法局公证处,暂时保管。
“孩子闯了这么大的祸,俺们全家都以为这个孩子完了,真没想到孩子还能有机会考大学。”刘小明的父亲感激地说。同时,检察机关对刘小明一案的处理方法也得到了其所在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司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违法者受到惩戒、付出代价,而且要真正做到定分止争,同时倡导人性向善,这样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芦广庆表示。
量化评估激活不起诉权行使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占我县刑事案件总量的25%,很多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后作了缓免处理,这既不利于统一司法尺度,也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2017年8月,芦广庆在德州市检察机关智慧公诉现场会上向兄弟检察院介绍了不起诉量化评估系统的研发背景。
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起诉权不愿行使、不敢行使、不当行使、不起诉率比例长期偏低的问题一直存在。为解决这一现状,芦广庆费尽了心思。检察院认为可以不起诉,老百姓对此有疑义,怎么办?芦广庆认为应当引入第三方意见,就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如司法局)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和社区意见,对不起诉后果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形成《拟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为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从而有效地增强不起诉的透明度。
在此基础上,芦广庆和科室同事深入探索,逐渐构建了不起诉前社会调查、不起诉中宣告说理、不起诉后监督回访的“三段式”工作法,使庆云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工作走在了全市前列。但这只解决了不起诉说理和风险的问题,如何规范统一行使不起诉权的问题仍未解决。经过近一年的调研,《不起诉量化指导意见》在德州市检察院获得通过。
2017年8月,集智能性、准确性、合理性于一体的相对不起诉案件量化评估系统开发完成,该系统以定量分析、数据评估、综合评判为特点,有效规范了检察官行使不起诉权,实现了办案质量、效果双提升。截至目前,庆云县检察院共适用该系统办理不起诉案件32件37人,无一人重新犯罪,无一例引发上访事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最高检、省市院多次转发,目前,该系统已在德州市检察机关推广使用。